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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照妖镜?

6已有 5816 次阅读  2017-03-21 07:08   标签照妖镜 
自从共享单车面世后,每天都能在新闻里看到他的身影。
最近,更有媒体称之为“照妖镜”,说共享单车映射出现代中国人的丑陋内心。

现在大街上大概有七八家公司都在搞这个,橙色,黄色,蓝色各种颜色小单车随处可见,在人行道上也经常看到青少年骑车唰的经过,不知不觉已经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或多或少造成一定影响。
新闻媒体更是每天都能找到与之相关的新闻,比如春节回家有人就把单车带回老家用,比如把单车自己加锁单人单用;比如恶意损毁单车,更有人把它扔进河里。。。天天这么爆料,你还以为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已经命不久矣呢。其实讲真,中国14亿人口,难道个个是道德模范,没一个有坏心眼的?发生这样的事故,应该很平常好不好,至于这么大惊小怪,动不动就把“全体中国人素质”挂到墙上去当标本吗?

大家都在说用车人的素质问题,怎么没想过探讨一下共享单车公司的合法问题?
共享单车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和普通的自行车一样么?
如果是一样的,人行道上和机动车道上不能行驶自行车,这条法律还能不能遵守啦?现在的共享单车就是单纯的侵占行人的人行路权,还有机动车的行驶权,作为单车的提供商,违法责任是使用者来担还是拥有者来担?
还有,我记得以前在北京读书时候,单车是不能随处停放的,否则要罚款甚至拖走。那么,现在的共享单车随处停放,占用了公共场所和人行道,是违法么?
而且,共享单车的停放是占用了公共资源,比如超市外的公共绿地和地铁口的人行道,作为占用资源的一方,是否应该给公共管理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呢?
现在的共享单车公司,就好比在公园草地上放羊,本来这个草地是大家出来玩和晒太阳的地方,结果他的羊把草啃完了,留下一地羊粪,但是卖羊肉和羊毛的收入,却被公司独享了。公众收到的损失如何弥补?
在这些法律问题都么有厘清之前,谈啥照妖镜么?这个产品的地位都没有确定,凭啥对用户各种指责?

共享单车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深圳早就有公用自行车出租,你办个卡然后交100快押金,刷卡就能骑走自行车,但是这些自行车的归还地点都是固定的,所以一直没有流行起来。
深圳财政那是财大气粗,压根不把公用自行车这点鸡毛放眼里,反正也是面子工程,自行车过段时间就换一批新的,你们骑也好不骑也好,反正车子放在那里。
作为经济实体的共享单车公司,按道理更应该尊重经济规律,起码你得有一个盈利模式吧,总不能跟深圳市委一样,拿钱赚吆喝,但是从管理制度上来说,这些公司还比不上政府,你光把自行车往市面一撒就完了,啥管理约束制度都没有,用户糟蹋单车应该是可预见的吧,等出了事,你倒跟个小处女一样嘤嘤嘤哭泣喊冤,你是真心想办公司么?还是为了在投资人面前耍“共享经济”这面大旗,过个半年找个接盘侠出手,赚钱收工买盒饭?

磨刀不负砍柴功,与其在这里揪着一个两个用户使用自行车不当行为不放,不如一开始就做好市场策划,真心把这个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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