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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死小偷 狗主人是否有责?

结束时间: 2010-1-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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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 16:10
 

 小偷逃跑 翻进别墅撞上两狼狗

  事发双流一企业家别墅内 小偷被咬后死于树上 追贼居民曾想救他

  昨日凌晨2点左右,两名小偷潜进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慌不择路的他们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的两只大狼狗对着小偷一阵狂吠。其中一名小偷遭遇两条狼狗围攻。尾追来的电信花园居民见此情形试图救下小偷,但小偷因被咬太惨,在试图爬树逃生时死于树上……

  居民围追

  小偷逃向隔壁别墅

  据居民们介绍,两名小偷先成功偷窃了两家住户,当偷到第三家时,被突然醒来的主人发现。两名小偷随即逃跑,该住户一边喊“抓小偷”一边追了出来。喊声惊醒小区部分居民,大伙儿都起床抓小偷。
  尾追来的居民看到,两个小偷见无路可逃,便翻过小区围栏,到了隔壁的那栋别墅。

  翻进别墅

  两条大狼狗围攻

  电信花园小区居民徐先生的家,离别墅的后门和铁围栏只有几米,能清晰见到别墅内大院的情形。他事先不知道好多邻居都在追小偷,凌晨3点左右,他被一阵阵男人的惨叫声吵醒。起床借助灯光一看,隔壁别墅内靠近围栏的一块空地上,两条大狼狗正扑在一男子身上,一边嚎叫,一边撕扯着男子的衣服、裤子和全身。男子蜷缩成一团蹲在地上,丝毫没有还手之力,只能不停地发出“啊啊”的惨叫声。“两条狼狗全身都是黄色,起码有1米5长,七八十斤重。”他说。

  连喊救命

  于心不忍 居民想法救

  电信花园小区住户王先生全程参与追小偷。据他称,追出去几分钟后,他们来到围墙边,从别墅后门见到一小偷不见人影,另一小偷正被大狼狗撕咬,“裤子被咬没了,衣服也被撕下一大半”。夜太黑、周围的树林遮挡了路灯,王先生没能看清小偷的面貌,只知道是年轻男子。

  大伙儿隔着后门问那小偷“你同伙去哪了”,小偷用微弱的外地口音回答:“还在树上.....不知道......”随后无力地一声声喊着:“救命啊,救命啊……”几乎快倒在了地上。

  眼看小偷被狗咬得太惨,居民们于心不忍,集体想办法救他,先让狗主人把狗稳住。但经一阵喊话,他们绝望地发现,别墅主人根本不在家。

  有人拨打110,但等警察来至少要几分钟时间,那小偷恐怕等不起了。大伙儿不断敲打着铁门,试图吸引大狼狗注意。这一招还真管用,两条大狼狗真的被吸引过来。那被咬的小偷趁势,挣扎着爬上了旁边一棵4米多高的桂花树。

  不幸的是,聪明的大狼狗发现了小偷在逃跑。它们又跑了回去,在树下对着小偷吼叫着。此时,小偷卡在树上没有动弹,任凭居民们如何喊叫,他也没有再说话。

  奄奄一息

  119出动 上树取下他

  另一位目击者、小区住户张女士说,大约凌晨3点半,东升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由于别墅里没有人,他们无法进入。大约4点,警方通过多方联系上别墅主人,对方这才赶回家将两条狼狗拴回笼子。此时,任凭警察在树下对着小偷喊叫,小偷仍没反应。由于小偷爬的位置较高,警察无法上树将其取下,只得向119请求支援。

  清晨5时过,成都市消防16中队接到了这起“有人被挂在树上下不来”的警情,5名消防官兵赶到。他们搭起消防梯,并将桌子放在树下,用10多分钟将小偷从树上取下。双流县120迅速对男子进行检查,但遗憾的是,他已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时大伙儿也看清楚了,他全身多处被咬伤,后脑、颈部、下身的伤口尤其严重。

  警方:两条狼狗犬只登记已失效

  昨日下午记者从双流县公安局了解到,小偷名叫田军(音),贵州人,事发别墅属于双流县现行犬只管理办法中的非限养区域,不属公安机关犬只管理范围,而对这些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应由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防疫。另据知情人介绍,咬死人的犬只以前曾办理过相关登记,但昨日事发后查实该登记已失效。目前,警方正对此事件做进一步调查。

  护院狼狗主人是一名企业家

  昨日白天记者赶到事发现场见到,别墅前后门全部紧闭,从铁门里窥见该别墅起码有几百平方米,里面没有人,两条大狼狗也不知踪影。据知情人士介绍,别墅主人叫陶学成,是双流县著名的企业家、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开发了时代锦城、东景丽舍、东泰新居等楼盘,陶住在这里也已10年。

  据周围邻居反映,大约七年前,陶老板买回这两条大狼狗,一般白天拴在笼子里,晚上放出院子来看家护院。而且每天晚上别墅家里都有人,唯独昨晚家里没人。

  咬死小偷 狗主人是否有责?

  无责?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昨日调查取证情况,狗主人并未涉嫌触犯刑法。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别墅处于封闭状态,受害人以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私人住宅,过错在先;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受到伤害主要是自己偷盗逃跑造成的,应该为此事负全责,狗主人不负民事责任,也无丝毫过错。如果事发时狗主人在家而没有及时制止,狗主人则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主动唆使狗导致人受到伤害,狗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责?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宋律师: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负有管理责任,此事看来,狗主人明显疏于管理,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具有重大过错,应相对减轻狗主人的赔偿额度。

  同类案件分析

  安电网护葡萄 电死人后他坐牢

  为保护自家葡萄园不受侵害,河南人唐海清在1993年8月在为葡萄园周围安装了220伏的电网。几天后,邻村三个小娃娃去偷葡萄,其中一娃娃遭电击。虽然唐海清随后及时切断了电源并抢救,这小孩仍死亡。唐海清随后投案自首,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他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成都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伟:这两起案件很类似,但不合适类推。私设电网的行为本来就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而法律从未规定居民不准饲养犬只,且犬只具有看家护院的本能早被公众认可。其次,电网危险性巨大,犬只则不具备这样巨大的危害。
正方

有责任,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负有管理责任,此事看来,狗主人明显疏于管理,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反方

无责任,别墅处于封闭状态,受害人以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私人住宅,过错在先;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受到伤害主要是自己偷盗逃跑造成的,应该为此事负全责,狗主人不负民事责任,也无丝毫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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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数

投票了 支持反方
擅闯私宅,应该是不赔的 吧。
房主当然有责任了,我们不要因为死的是小偷就认为活该,一码是一码,试想如果是一个淘气的孩子翻墙被狗咬死,你会怎么想?
应该没责任吧
义犬啊,幫主人看家
如果咬死小偷,狗主人要赔的话,那还养狗干嘛,不是自己找牢做么,那小偷不更猖狂了
房主當然沒責任了,一來他不在家,而且也無法預見當晚會有小偷慌不擇路逃竄至此避難卻反被咬死,只是臨時有事不在家,而且也不是他慫恿狼狗咬死人,他更沒有人在現場而見死不救的行為發生。

二來當晚的別墅明明就是封閉的狀態,是小偷自行非法侵入住宅,而隔壁獨棟別墅每晚定時會放出大狼狗守夜護院這點,別說只有住在附近的居民才會知道,小偷們在下手前應該也做過一番調查有了基本的認識才對,雖然別墅不是他們偷竊的目標房,但是由於地點就在行竊地點的隔壁,行竊後的各種逃跑路線他們本來就應該先行規劃好,所以調查好附近住戶的起居坐息時間表和一切特殊的會影響逃跑路線,增加失風被捕機率的各種誘因都要先行排除,再說,小偷們並不是只偷一家啊,他們是一路偷到第三家才被那家主人發覺並協同部份居民一起追捕小偷,所以,這麼貪心卻又自信心膨脹,認為自己完全不會被發現,所以連逃跑路線都沒準備好的小偷實在令人無語,如果他們早有準備在事發時根本就不會因為慌亂而慌不擇路地逃入了死神的懷抱中。

(當然,說這些話並不是鼓勵偷竊,只是一方面覺得偷竊罪不致死,這種意外的一死一傷結局令人唏噓,另一方面覺得不要把所有的生存希望都壓在別人的保護措施之下,對於自己的安危,自己應盡最大程度的努力才對,所以事前的周全準備非常重要。)



房主当然有责任了,我们不要因为死的是小偷就认为活该,一码是一码,试想如果是一个淘气的孩子翻墙被狗咬死,你会怎么想?
hahaha 发表于 2009-12-3 20:18

文中不是有說,其實養狼狗的7年以來,別墅主人就只有一個晚上不在家,而那個巧合就正巧被倒霉又托大的小偷們給遇上了,要是其他個夜晚,就算鄰居的淘氣孩子翻墻而入都不見得會造成這麼重大的傷亡,因為主人聽到聲響就會上前制止,再說,小孩子很少不怕大狼狗的,在自己的畏懼之心和自家爸媽時不時的耳提面命兼威嚇下,會只因淘氣就克服種種恐懼和爸媽的威勢翻墻進別墅的小孩大概很少吧,會撞大運挑上主人家7年來僅有的一次夜晚不在家的時機翻墻進去的機率更是少之又少吧。

就算真的有這麼淘氣的小孩,就算他翻墻進去卻因為沒撞上那目前算來僅有一次的日子所以大難不死,但是,他今天會大膽到翻進有兩隻大狼狗的院子裡,明天會不會信心膨脹而改去翻關老虎的圍欄呢?如果小孩子因為淘氣而自行翻進動物園裡養老虎的圍欄內而被老虎給咬死了,那麼你會怎麼想呢?

難道還是認為園方該負責,或者老虎該負責嗎?如果園方在遊園動線和安全措施及各項規範上,對來動物園參觀的遊客們的生命安全已經極盡保護之能事,也把圍欄設得又高又堅固防止有人攀爬,但若仍止不住既大膽又淘氣好爬墻的小孩的攀爬及翻越,那麼責任歸屬難道仍在園方嗎?
嬌癡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懷。最是分攜時候,歸來懶傍妝台。
狗的本职工作就是看家护院,有生人来当然要有反映了,如果是狗跑出去咬了人,我觉得肯定是有责任的,汉律:“夜入民宅,非奸即盗”,虽说小偷也是有人权的,没有人能随便剥夺他人生命权利,但是狗又不懂,而且主人不在,也不是主人指使的。
我还碰到过小偷爬楼入户盗窃,因为防护栏没有焊好摔下来致残而向主人索赔的案子。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户主承担部分责任。
我觉得两件事有一定可比性,关键都是在要不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问题。
当然法院的判决也不代表就绝对正确,但至少说明两点:
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绝对高于财产权。
二是这种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对人身遭受损害的人(小偷)而言是一种补偿,这是法律的人道精神;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户主)疏于管领的行为则是一种惩戒。
不管怎么说,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而疏于监管,或者对自家的建筑附加物疏于修缮,对社会大众具有潜在危险性那是肯定的。
偷东西可耻,被咬死又可怜!怎么办?狗主人负一定责任。赔钱吧。
本帖最后由 湘兒 于 2009-12-17 02:10 编辑

好吧,基於人的生命權高於財產權這點,狗主人確實該負點道義責任。

不過,這並不代表他有責,而只是他發揮了人性中善良的一面,要注意看判例結果,狗主人是自願付起四萬元賠償金的,而非是被法院判決結果強制要求他償付的。

此案爭點一:若被害人被狼狗咬死前有重大過失,那麼狗主人會因為被害人的重大過失,因而免責。(造成被害人翻牆致死的原因是他偷竊失風被身後住戶們追逐才逃進別墅造成悲劇,照說身後追趕小偷的居民也該擔點責任啊,只是他們的罪責被小偷先前的偷竊行為所抵銷而免責,那麼,小偷失風被追翻牆前的偷竊行為算不算是重大過失呢?如果算,那麼狗主人就能免責,如果不算,那麼狗主人就須負起民事責任。)

爭點二:狗主人對狼狗是否疏於監管呢?首先幫疏於監管下一個定義吧,狗主人有把狼狗放到街道上任其亂咬亂撲抓路人嗎?似乎沒有。狗主人有在白天人們的正常活動時間把狼狗縱放出來任其隨意撲咬進門的客人或執行業務之人(例如送報生,送羊奶的業務或推銷員等)或問路的路人嗎?也沒有,白天狼狗似乎是被關在籠子裡睡覺,晚上才放出來看家護院的,
那麼重點來了,狼狗晚上在私人的領域封閉的別墅裡執行看家護院的工作,這樣算是疏於監管嗎?那麼人們是不是都不能養狗來進行看家之責呢?可是,狗兒的這項職責似乎是人們賦予給牠並且是人們約定成俗的一種共識,為什麼事發後反而是狗狗要被執行死刑呢?
喔,對了,因為牠們自助行為的防衛過當把人給咬死了,所以理應付出生命的代價,即使牠們到死都不明白何謂防衛過當這件事,但是做錯了事本來就應該要付起責任,而最讓牠們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明明以兩條命賠了一條命了,但是人們硬要說牠們的命不值錢只能算做財產權的滅失,而不能抵過小偷的那條寶貴的人命,甚至還連累不在家的主人被輿論抨擊,為牠們的過錯買單。

(所以此事告訴我們,在狗命不值錢的東方國家裡,最好不要養狗來護院,因為誰也不知道自己的愛犬什麼時候會變成殺人兇手幫自己惹了一身腥,而沒養狗的人在路上看到主人不在身旁管束的狗狗們最好躲遠一點,不然,即使因而不慎壯烈犧牲後,狗主人只會道義上來滴幾滴眼淚留下一筆道義上的安家費,然後就擦擦眼淚拍拍屁股走人了,所以切記切記,為了自己好也為了路人好,更為了狗狗們的安全著想,切勿養狗看院,最好也別養在屋內,最好是不要養中型以上的狗了,要不然一個不湊巧又有小偷進入,那狗主人就又得跳進黃河洗不清了。)

那麼我之前舉的例子呢?又做何解?如果小孩子因為淘氣而自行翻進動物園裡養老虎的圍欄內而被老虎給咬死了,那麼你會怎麼想呢?
嬌癡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懷。最是分攜時候,歸來懶傍妝台。
在中国大陆,城市里有养犬限令,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狗的人未必就是爱狗的人,像这一例,狗死了,因为主人把它当防盗工具。
小孩能翻进去的围栏,是不是也叫做安全隐患?
本帖最后由 湘兒 于 2009-12-17 10: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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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例子中,該別墅似乎是在非限養的區域內啊,換句話說是在國家核准的區域內養的大型犬吧。(不知這一段我有無理解錯誤)
不,他還是愛狗的,你可以去查查結果喔,狗主人說是養了許多年有感情的狗。
而我舉的那個例子就要看各國對兒童的定義是幾歲了,我國兒童的定義為12足歲以下都算兒童,最大的兒童都能讀國中了,那麼能攀爬上的圍牆必不算矮,我記得我小時候有兩個表姐很會爬電線桿,她們從小學開始一直到讀高中期間都一直參加爬電線桿的比賽,也常常拿回許多冠軍的獎牌和獎金,所以,由她們身上我不覺得兒童能攀爬過的圍牆會有多矮,除非你指的兒童是那種六足歲以下白白胖胖的小胖墩。不過這裡的舉例是淘氣又好爬圍牆的小孩當然就自然而然把身長不夠的小胖墩們先行排除了。
嬌癡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懷。最是分攜時候,歸來懶傍妝台。
對了,忘了講的是,兒童及未滿18歲的少年基本上因為未成年的關係,所以該包括在小孩的範圍內。
嬌癡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懷。最是分攜時候,歸來懶傍妝台。
美国有一个著名案例,主人为防盗在房间里设置了机关,有人擅自进入则会触发枪支开火,结果打死了一个小偷,这个案子争议很大,终审结果好像是判定主人有责任,大体上依据的精神也是人身权重于财产权,无论如何不能以剥夺对方生命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财产。但是在本案中应当注意到养狗看家护院是比较常见的、一般人认可的方式,能否类推。。。我不知道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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