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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移民重大事件回顾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总结了2008年这个多事之秋里比较重大的移民事件的发展和变化,
希望对我们的客户和读者们有所帮助。

1. EB-2类别出生于印度和中国大陆的申请人仍旧有排期

在过去的一年里,EB-2类别出生于印度和中国大陆的申请人的排期没有显著变化。目前
,印度出生的申请人大概有四年半的排期,而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也还面临着大约三
年半的排期,这其中自然包括我们很多的NIW(国家利益豁免)客户。但在过去的一年里
,排期也是有着很大的进步的,例如印度出生申请人的排期已经从2008年初的2000年1
月1日前进到了2008年末的2003年6月1日,前进了三年半的时间。而同时,中国大陆出
生申请人的排期也从2003年1月1日前进到了2004年6月1日,前进了18个月的时间。鉴于
不断变化的排期,我们将紧密注意排期表的变化,以争取在有签证名额的第一时间就能
够通知我们的客户。

2. 2009财政年度H-1B签证名额在开始接收申请的几天后就全部使用完毕

和近几年的状况一样,2009财政年度的H-1B名额也在2008年4月开始接受申请后的几天
内就全部使用完毕。2008年4月8日,移民局发布报告指出,2009财政年度H-1B常规名额
以及为在美国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人准备的20,000个名额都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这一事实的意义:
据我们的估计,2010财政年度的H-1B名额应该面临的是同样的状况,在申请开始之后的
几天内,全部的名额就会被用尽。根据2008年移民局的规定和做法,在开始接收申请的
(4月1日) 的五个工作日内收到的所有H-1B申请具有同等的机会。因此,我们的客户如
果想占用2010年的名额,当务之急就是在2009年4月1日或在之后的几天内,尽早由雇主
将申请提交到移民局。在最后期限之前,移民局应该会公布具体的时间窗口。

3. “身份空挡期桥梁”(CAP GAP BRIDGE)规则为申请由学生身份转换到H-1B身份
的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2008年4月18日,美国移民局宣布,身在美国的面临“身份空挡期”(cap gap)的F-1
身份的学生,可以在美国境内直接转换身份,而不需要出境再申请领事处理程序。“身
份空挡期”是指申请人F-1身份的截至日期和H-1B身份的生效日期之间的空挡。这一问
题曾经困扰过很多获得了H-1B签证批准的F-1OPT身份的申请人,因为通常他们的H-1B签
证要到每年的10月1日才能生效,而F-1身份往往在这之前的一段时间就已经到期了。这
样,在中间这段时间,申请人就没有了呆在美国的合法有效身份。以前,面临这种状况
的申请人都不得不先离境,然后再到美国的驻外使领馆申请H-1B签证。2009财政年度,
F-1身份的非移民申请人如果身份在2008年10月1日前失效都要面临“身份空挡期”问题
。而根据新的规定,这些申请人只要已经获得了批准的H-1B申请,就可以一直呆在美国
境内,直到10月1日转换到H-1B身份。这一新规定还允许申请人可以一直工作到H-1B签
证批准生效前,或者工作到申请被拒绝。

这一规则的好处:
这一新规则首先对面临“身份空挡期”的申请人非常有益,因为他们不再需要仅仅为了
签证程序而离境。同时,这一规则也减轻了雇主的一些费用或其他的负担,对雇主也是
很有好处的。

4. 部分选定学科申请人的OPT可以进行17个月的延长

2008年4月,移民局为了能够让更多的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 (science, technology
, engineering, or mathematics [STEM]) 专业的F-1学生更容易地留在美国工作,决
定将这四个领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OPT延长到29个月。OPT项目是为了F-1学生在毕
业时进行相关专业的实习而设立的。根据新的规定,已经在STEM专业取得学位并且受雇
于参加了电子认证(E-Verify)项目的企业的F-1学生,可以申请将OPT在12个月后再次
延长17个月,这样他/她的OPT期限就达到了29个月。虽然所有专业的OPT的最初期限都
是12个月,但非STEM专业的F-1学生在12个月期限后就不能申请延长了。移民局的这个
政策实施了胡萝卜加大棒的做法。虽然STEM学生能够享有29个月的OPT期限,但他们在
这29个月时间内,失业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120天。一旦超过,OPT身份马上结束。而只
有12个月期限的OPT的失业时间的规定没有变化,还是最多为90天。

根据同一规则,移民局还允许申请人自动延长OPT期限以解决“身份空挡期”问题。为
了适用这一规则,申请人必须是H-1B申请的受益人,同时H-1B的生效时间应为OPT失效
当年的10月1日,并且该H-1B申请必须是由雇主在受益人的OPT身份期间提交的,此外,
此受益人的H-1B申请必须要求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而不能是必须通过领事处理程序转
换身份。最后,此申请人在美国还不得有违反身份相关规定的记录。

电子认证项目(E-Verify)是由移民局和社会安全局合作的一个免费的以网络为基础的
系统,雇主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核查新的雇员是否符合雇佣的资格。

这一规则的好处:
这一政策变化,对STEM专业的F-1或OPT身份的学生获得H-1B签证有很大的帮助。众所周
知,每年H-1B签证的名额是很明显供不应求的,所以谁也不能保证申请人在第一次尝试
申请的时候能够占到名额。所以,29个月的OPT给了申请人足够的时间可以在雇主支持
下尝试至少两次H-1B申请。我们相信,我们的目前的一些处于F-1身份的客户能够从这
项新政策中获益。此外,OPT身份的自动延长使得面临“身份空挡期”问题的申请人能
够延长雇佣时间,并且不用离境再到美国的境外使领馆申请H-1B签证。

5. TN签证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2008年10月起,TN签证的有效期延长到3年。TN签证是工作签证的一种,全称为“北美
贸易协议工作签证”,宗旨是为了促进北美贸易的发展,给予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公民来
美国从事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专业的工作的一种签证。在这项政策发布之前,TN
签证的最长期限只能是一年,然后可以每年续延。虽然一直以来在TN签证的延长次数上
没有限制,因此申请人以TN身份呆在美国的时间也就没有限制,但每年都要进行签证的
延期对雇主和TN身份雇员来说都是一种负担。

这一规则的好处:
这一规则减少了雇主和雇员频繁进行签证延期的麻烦,并且给TN身份申请人提供了更多
的机会可以申请绿卡或者H-1B工作签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定,TN签证的期限
应该是申请人申请的期限或者3年,以二者中较短的时间为准。因此,要有效利用这一
新规则,申请人至少要申请三年的签证有效时间。

6. 对一些I-485申请人发放两年期 EAD

2008年6月30日,移民局开始对部分I-485身份调整等待期间的申请人发放为期两年的
EAD工卡。持EAD工卡可以在美国境内为任意的雇主工作。在I-485申请等待期间,EAD的
一般期限为一年。

这一规则为那些在有签证名额的情况下提交了身份调整申请,但因为排期的倒退没有名
额可用了的申请人带来了便利。只有在有签证名额时,申请人才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
但是,美国务院公布的排期表上的截至日期常常会出现倒退的状况。也就是说,原本有
的签证名额可能因为排期的倒退而变得没有了。为了减少等待期的申请人每年都要申请
EAD延期的麻烦,移民局给予移民官员权利,可以根据排期表对有需要的个案发放两年
期工卡。有签证名额的I-485等待期间的申请人仍旧只能申请一年有效期的工卡。

这一规则的好处:
这一新规则将尽可能地减少EAD工卡使用人的工作中断的不利影响。同时,这一规则对
出生于印度和中国大陆的很多提交申请后因为排期倒退只能等待的申请人来说也有着很
大的好处,对一些其他的因为排期倒退而不得不等待但需要工卡工作的申请人来说,也
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7. 恢复一些I-140申请的加快处理程序

2008年6月16日,移民局宣布接受EB-2和EB-3类别部分I-140申请的加快处理申请,但要
求由雇主支持申请的PERM必须已经批准,以及受益人的H-1B签证的六年期限将要到期。
通常情况下,6年为H-1B签证的最长期限。通过加快处理,申请人可以在15天内获得申
请的结果,例如批准或拒绝。特别I-140申请加速处理程序的恢复标志了移民局政策的
转变,因为移民局曾经提供过I-140申请的加快处理服务,但之后又取消了。

这一规则的好处:
这一规则是为了方便处于H-1B最后一年的申请人。I-140申请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结果
,申请的处理时间大大减少,而申请人就可以通过延长H-1B继续留在美国生活和工作。
此外,I-140申请通过加快处理程序已经获得批准的雇员,如果没有签证名额可用,可
以适用H-1B的三年延长规则继续为雇主工作。

8. 回美证申请需要打指纹

出于安全的考虑,移民局宣布I-131回美证申请需要到申请支持中心进行生物识别(照照
片和打指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移民局可能会要求加快I-131申请的处理速度。在我
们的帮助下,我们事务所的有些客户最快在几天或一两周内就收到了回美证。

9. 移民局将对FBI姓名调查超过180天的申请做出审理结果

劳工证或身份调整等申请都需要经过FBI的姓名调查,但因为姓名调查不能按时完成,
造成了很多的积案, 因此移民局决定如果姓名调查超过了180天,移民官在申请人符合
资格的情况下,可以先批准申请。

这一规则的好处:
这一规则在一定情况下缩短了EAD或身份调整等申请的处理时间,提高了效率。这样,
就为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雇主们带来了方便。

10.劳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劳工部决定,将劳工证有效期限制在了六个月,并且禁止劳工证申请中受益人的替换。
根据新的规则,在劳工证批准180天后,如果没有基于此劳工证申请的I-140申请提交,
该劳工证就作废了。劳工部还明确规定,雇主应该承担劳工证申请中所有的包括申请费
和律师费等费用。在劳工证申请中,雇主必须按劳工部的规定进行某些雇员的移民申请。

这一规则的意义:
将劳工证有效期限制在6个月就限制了雇主延长基于劳工证申请的移民过程的能力,也
就是PERM申请的过程的能力。同时,这一规则规定不能再替换劳工证的受益人。因此当
务之急是,如果您有已经批准的PERM申请,就要尽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不能晚于
PERM批准后的6个月。

11. PERM申请程序中律师的作用的最新说明

2008年6月,劳工部发布新闻称将审核所有由Fragomen, Del Rey, Bernsen & Loewy
LLP事务所为其客户提交的PERM申请。Fragomen是美国最大的移民律师事务所,有很多
公共或私有公司和机构的客户。这一百分之百的审核是因为劳工部认为在劳工证的招聘
程中存在“律师的不当参与”。2008年10月24日,劳工部和Fragomen事务所向美国哥伦
比亚地方法院提交了联合解决声明(Joint Settlement Stipulation and Order),阐
明了解决诉讼以及案件撤销的解决办法。这一声明对律师在劳工证申请中的作用做出了
几项指导。其中,特别强调了律师在劳工证申请的招聘过程中预先筛选简历会带来的危
险。这一声明还强调了雇主评估申请人时要有诚意。

这一解决方案的意义:
这一解决方案强调了律师在招聘过程中不当介入的所带来的危险。



1月10日11:00am 到12:15pm PST,我所的张律师将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新
办公室举行免费移民讲座。张律师将对H-1B, PERM,NIW和EB-1等移民程序的一些基本
知识以及最新进展进行讲解,并对讲座参加者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地点为:70 S.
Lake Avenue, 10th Floor, Pasadena, CA 91101

如果您有意参加讲座,请将您的姓名、地址及简历(方便我们进行初步的免费评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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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很有用。能不能贴一下2009年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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