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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话说民法典生效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其中有个很关键的“居住权”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条文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居住权的应用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未来居住权可能运用在以下场景。
离婚后的弱势方保护、婚姻财产约定、以房养老、公租房。
对离婚后的弱势方居住权利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就有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客观的讲,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此规定也并不是法定的居住权,对弱势方的保护未必到位。《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后的弱势方可以借居住权制度,实现不取得所有权的“住有所居”。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房产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规范市场,让老年人安居。在“以房养老”的模式下,附带居住权合同。老人将房产转让给有资质的机构获取对价,满足老年生活需要。同时在该房产上设立的居住权可以保障老人居住养老,不到身故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实简单来说,以后买房,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一定要注意,因为你买的房可能根本就住不了
其实不用那么注意。居住权设立应该到时候也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一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办理转移登记,如果因为居住权设立登记不了,自然钱也不会转给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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