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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

本帖最后由 zyywt2118947 于 2024-3-7 01:03 编辑

凤凰周刊
https://weibo.com/1267454277/O3T2r56hB?refer_flag=1001030103_
【#不得擅自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寒心#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妇联主席、样衣部部长李承霞提到了一个案例:某女职工在怀孕后,被用人单位以“孕期关怀”“生产经营需要”等为名,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决定将女职工从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李承霞表示,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女职工在权益受损后,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较高。可以建立“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部门移送、检察支持、司法援助、审理优先、社会救助”的一站式维权支持体系,保障女职工权益。




中新经纬
https://weibo.com/5993531560/O3SLHcjzN?refer_flag=1001030103_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允许女职工哺乳期1年可远程办公#】#财眼观两会#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建议,探索“自愿而非强制”导向的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关爱办法。引导用人单位探索生育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和关怀,降低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顾虑。#不得擅自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中青报,视频@九派新闻




检察日报
https://weibo.com/3183107112/O3LxdFHgc?refer_flag=1001030103_
【#不得擅自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寒心#】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恰逢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哪些建议与检察工作“同频共振”?事关女职工权益保护、见义勇为、文明养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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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恰逢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哪些建议与检察工作“同频共振”?
依法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在这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妇联主席、样衣部部长李承霞提到了一个案例:某女职工在怀孕后,被用人单位以“孕期关怀”“生产经营需要”等为名,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决定将女职工从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李承霞表示,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女职工在权益受损后,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较高。可以建立“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部门移送、检察支持、司法援助、审理优先、社会救助”的一站式维权支持体系,保障女职工权益。

最高检今天发布的这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提到了李承霞代表关注的这件事。

2023年2月,与郝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电子公司单方面通知,将怀孕3个月的郝某从部门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郝某拒绝后,其所在部门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打卡指纹,并不提供办公电脑等工作条件。同在该公司工作的郝某丈夫也受到牵连,被迫离职。郝某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将线索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新北区检察院协调区司法局为郝某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指定2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同律师完成调查取证,并支持郝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获知企业和郝某均希望尽快达成赔偿和解的意愿后,新北区检察院又会同律师、仲裁机构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电子公司赔偿郝某9.4万余元并一次性履行到位。

新北区检察院经调查还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等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该院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涉事公司对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区人社局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后,督促该公司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列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用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提气”

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在全国热映,引发全社会关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广泛讨论。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永清县喜庆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铁钧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到,电影中两句台词让他印象深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刘铁钧表示,该影片在喜剧元素下更多探讨了正当防卫,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弘扬社会正气,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寒心,这也是法律给予好人的底气。

今天最高检发布的“吉林省磐石市检察院督促纠正不履行见义勇为公民医疗保障职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就体现了检察机关“不让见义勇为者寒心”的办案理念。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73岁的丁某某发现程某某行凶后,挺身而出,主动对邱某某进行施救,也被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同年11月,吉林省磐石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发放奖金5000元。丁某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10万余元。该案提请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死亡,公安机关对其撤案。程某某没有财产可供赔偿,被救助的邱某某也无力补偿丁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丁某某的家属几次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造成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认为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磐石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2022年2月22日,磐石市检察院向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市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医保报销费迅速发放到丁某某手中。考虑到丁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磐石市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丁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管理”和“保护”并重

推动文明养犬

近年来,恶犬伤人情况时有发生,文明养犬成为社会热议话题。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熊水龙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伴侣动物(犬、猫)专门立法缺失,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熊水龙建议,应该树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通过立法加强饲主责任,严惩不文明养犬行为。熊水龙提到,应严格执行养犬许可制度和防疫制度,尽快消灭狂犬病。他建议通过收容项目、领养项目、TNR(绝育、防疫、放归)项目等进行疫苗普及,充分发挥民间流浪动物救助机构的作用。

检察机关也十分关注养犬问题,在今天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括“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督促治理养犬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3月,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范围内存在城市流浪犬数量增多,犬伤人事件频发等问题。尽管为了规范管理养犬行为,《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于养犬登记、流浪犬收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等已有明确规定,但该区群众反映,仍有一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违规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时不牵绳等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犬只纠缠、咬伤、惊吓他人引发民事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

经南郑区检察院调查查明,2020年以来,该区因被犬咬伤,狂犬病暴露等级达到Ⅲ级的人数每年始终保持在2000人以上,甚至有市民被犬咬伤后患狂犬病亡故,犬只伤人问题成为当地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基层政府组织等部门负有养犬管理的职责,有关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维护。2023年5月9日,南郑区检察院对养犬管理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月30日,南郑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落实《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设立犬只收容所并强化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处置等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充分发挥作用,参与犬只收容、认领、领养等救助活动等。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辖区养犬问题得到极大改善。

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的期待同向而行,始终坚守为民初心,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能动履职,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ID:JCRB_ZYW)综合检察日报、央广网 策划:徐晴子 李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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