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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导语:该案中,男女双方签订协议,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系争房屋(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50%所有权赠予女方。




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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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男子承诺生下孩子就送半套房子#离婚后遭前妻起诉,法院判决:房屋50%产权过户给女方[话筒]】据“中国上海司法智库”,上海高院近日发布一则判例。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倪某甲原为夫妻,双方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201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5日生育一女。2019年被告起诉离婚,2020年1月31日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2016年12月2日,倪某甲、王某某签订《协议书》,载明:1.男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则男方将系争房屋(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无条件赠予女方。女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2.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系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予女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的效力。被告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双方所签《协议书》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本案所涉《协议书》第2条并未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也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本质系在双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倪某甲自愿履行赠与义务。因此,该《协议书》第2条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视频:https://weibo.com/1642088277/O6NXfElcL?refer_flag=1001030103_
想起老婆前脚难产死了后脚男的就跟岳父岳母要求退彩礼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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