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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毒饺子事件”看在中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性

本帖最后由 misusanso 于 2010-3-28 19:33 编辑

2008年初,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出口到日本的饺子发生中毒事件后,近日查明此次中毒事件是一起投毒案件,中国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吕月庭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吕月庭(男,36岁,河北省井陉县人,原天洋食品厂临时工),因对天洋食品厂工资待遇及个别职工不满,为报复泄愤在饺子中投毒。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犯人主要对临时工对固定工工资有巨大的悬殊不满,妻子生孩子时他临时休假,工厂为此没有支付奖金不满。我们撇开事件以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而是分析一下,这种劳资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通过立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将纠纷处理在投毒事件以前。

据李华新氏在荆楚网撰稿:“毒饺子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反思,认为这事件「说明了我们国内的一些由于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不满转移到出口产品上,也似乎让人们感到些担忧,那就是现在的一些企业职工的不满,在得不到解决后,需要寻找一个发泄的渠道。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化解职工对于企业的忧怨,不使矛盾激化,最终演化成恶性事件,也是需要与职工即使沟通,即使化解矛盾,也是同样重要的。」。

笔者以为犯罪嫌疑人深知日本人吃了这有毒的饺子会中毒的,但是农药的浓度被稀释的话,吃了不至于会死人,所以他将农药的浓度稀释,然后通过注射器注射,他只希望通过日本消费者中毒搞臭这家企业,没有杀人的愿望,而事实上日本人只是中毒,没有死亡发生。他可能考虑到案发以后,因为没有死亡发生,也许在法庭的判决上不至于被判死刑,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推测。

据中国学者在网上分析,日本劳动基准体系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纵观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当中无不在重视经济立法的同时也重视劳动立法。日本尽管是一个后发的资本主义强国,但它在发展经济过程当中特别重视劳动立法。劳动立法最根本的是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保障或保障措施不当的话,非但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因为产业工人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

日本从战后经济开始恢复到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腾飞,乃至现在漫长的经济不景气和衰退,一直都没有忽视通过劳动立法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纵观日本战后整个劳动法体系的构建过程就会感到,其经济的发展是和劳动法体系的构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以劳动基准法体系为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日本已对其进行了二十几次修改。而且建立完善了以劳动基准法为母法的处理个别劳动关系的体系。所以,针对我国劳动标准体系的特点和现状,借鉴日本劳动基准法体系,对完善和构建有我国特点的劳动标准体系是很有必要。
  (一)在劳动标准体系中突出劳动基准法体系地位的问题
  (二)劳动基准监察机构设置的问题
  (三)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普法义务的问题
  日本劳动基准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普法的义务这一条款很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劳动基准法的贯彻执行只靠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劳动基准法执行主体的用人单位的配合,即用法律规定其要承担普法义务。通过这个规定,不但使用人单位要努力掌握重视劳动基准法,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普法工作使劳动者对劳动基准法有更多的了解,提高劳动者运用劳动基准法的能力,让其主动地用劳动基准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达到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的目的。除此之外,为了使劳动者了解和懂得复杂的劳动法体系,应出版简明易懂的劳动基准法普及读物,让劳动者学会用劳动基准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本有劳动组合,专门处理劳资之间的纠纷,代表劳工与企业交涉,保护劳工的正常利益。所以通过向劳动组合投述,被解雇的员工可以重新恢复工作,被拖欠的工资也会得到赔偿,日本的老板最怕的就是这些知法懂法,知道用法律来捍卫劳工权益的合法组织,他们怎么敢做违法的事呢? 所以,在中国如果不但有齐全的劳动法,而且有类似的劳动组合来为员工说话的话,这种纯碎的劳资纠纷就可以在萌芽阶段解决,哪还会有以后的「投毒事件」发生呢?
劳动者是弱者,工会一点用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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