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转载)复旦学子为投毒者求情:无害亦无用 [打印本页]

作者: donmi    时间: 2014-5-9 02:31     标题: (转载)复旦学子为投毒者求情:无害亦无用

本帖最后由 donmi 于 2014-5-9 02:38 编辑

(转载自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2788.html?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复旦学子为投毒者求情:无害亦无用

导语:一年多前,复旦学子林森浩在寝室饮水机里投毒,致使室友黄洋中毒死亡,此案当时举国关注。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如今,案件即将进入二审,就在这时,媒体曝光177名复旦学子联名写信给上海高院为凶手林森浩求情 ,此举招致了大量的批评。这封《请求信》到底写了什么,有没有扭转局势的可能?


求情免死信中确有不妥之处,但谈不上漠视法律、危害司法独立

“为受害者父母尽孝”的说法很不妥当,但这应该是从积极赔偿角度出发的错误表达

       5月7日,《法制日报》最先披露,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本来在这起案件中,中国传统思维中“杀人偿命”的认知就占据了主流民意,现在突然又出现类似让加害者“为受害者父母尽孝”的表达,更是惹了滔滔众怒。

       目前没有媒体披露《请求信》全文,一封手机拍摄版《请求信》和目前披露出的情况高度吻合。在这封长达三页的《请求信》中,开篇确实写到“林本人应该痛彻心扉的忏悔,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0.jpg

这种“为受害者父母尽孝”的说法,确实会让受害者亲属甚至旁观者很不舒服,因为这违背了最基本的伦常——没有人可以替受害者父母原谅林森浩。况且,此前据媒体报道,黄洋亲属的态度是绝不原谅林森浩。在一份应该建立在求得被害者家属部分理解、原谅的请求信中,却谈及让“杀子仇人”给受害者双亲尽孝的话题,不论从情商还是策略来看,都是非常不妥当的行为。



再从现实角度考虑,留林一条活路(不判死立判死缓)让他替黄赡养父母,也是非常幼稚的想法。即使林案二审改判死缓,那么也至少要在监狱内服刑20年以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减刑条件已经十分苛刻),林森浩出狱后将年近50岁,谈何赡养黄洋双亲?

但是,通过这封信的整体格调,我们可以认为“为受害者父母尽孝”只是口不择言,如果换种说法,变成“积极赔偿”,应该就有更多人可以接受。实际上,这封信里也多次提到类似“砸锅卖铁”、“倾其全部家产”等积极赔偿的说法。



在诸多批评中,“为投毒者求情就是漠视法律”更为不着边际,学生的动机可以理解

在浩瀚无边的批评声中,有些媒体的声音传播最广,比如发表评论“为投毒者求情就是漠视法律”,声称“关怀泛滥无异纵容罪行,煽情过度就是践踏法律。”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不能声援在审人员了?

从这封信的人员构成来看,很多都是来自法学院以及受害人、加害人所在的医学院。前者出发立场,是在于对“对任何人都不应处以死刑”的认同,后者出发立场,是因为作为“和凶手有所日常接触的人,认为他有改造机会。”这两种想法应该都是可以被理解的。


更不要动不动提及“民意裹挟司法”,司法独立是对法院、法官的要求

可以清晰地发现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每当重大案件或被广泛报道的案件审理前后,总有一种声音在指责媒体、民众绑架司法,干扰司法,“民意裹挟司法”。

当然,这次也没有例外。在这封信被媒体披露之后,舆论对此最多的批评和讨论也是“民意干扰了司法独立”,甚至很多专业人士也持类似观点,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就评论:“一审,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死刑的是复旦大学的学生;二审,请求法院不要判处被告死刑的也是复旦大学的学生。难道是否应当判处被告死刑这个问题,要由复旦大学的学生投票决定?

这样的发问很没有逻辑,“民意裹挟司法”的说法也无厘头。建设法治社会,恪守程序正义,要使司法不受民意干扰,这都没错,可是难道“保持司法不受民意干扰”全是媒体、公民的责任,而不是法院、法官的?

司法独立、公正,应当求诸于司法人员恪守职分,而不应该求诸于“社会人员对言论自我审查,形成‘正确’的意见,给司法人员创造美好环境”。

1.jpg



任何人都有权提交请求给法院,你可以提判死刑,我可以提释放,依照标准途径提交,而将判断和裁量的权力留给法官。你可以反对“联名上书”的具体意见,但不应反对“联名上书”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

更何况,最高法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里面提到“(各级法院)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可以起到“提高公信力”的作用。

从效果来看,单靠这封求情信很难救林森浩一命



此案“杀人动机”、“杀人行为”、“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都认定清楚

在故意杀人案中,什么样的事实是需要进行证明的?总的来说有三个方面:有杀人的动机、有杀人的行为、被害人死亡和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林森浩投毒案中,法院的任务是通过证据来认定林森浩的动机、投毒行为以及被害人的死亡与投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让我们回归此案一审判决书,看看认定是否充分。

2.png


可以清楚的发现,判决书的就是围绕这三个方面来展开认定的,“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这是对林投毒动机的认定。

“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这是法院对投毒行为的认定。

“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这认定了投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接下来就是定罪量刑,而此信中的内容不足以构成从轻处罚

既然已经认定了事实,剩下的就是定罪,首先肯定是故意杀人罪。在一审盘判决书中,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杀人和直接故意杀人,最大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杀人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包含必然发生。

但比较明显的是,林森浩是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超过10倍)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显然不只是知道死亡结果“可能发生”;而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可以说,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接下来就是量刑的问题,而在林森浩投毒案中,从年龄(已满18周岁)、犯罪后果(已经造成了死亡)、主观心态(故意)、自首情节(没有自首)四个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规定

可以说,二审如果想改判,只有两种实现可能。其一,发现已经认定的核心事实错误;其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家属最终向法院上交谅解书,那么二审在量刑上可能会参考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那我们来看看这封求情信到底写了哪些内容,总结起来就是四点:1,以对被害人家庭的赔偿和道歉为前提求改判死缓;2,林森浩表现一贯良好,与为人善,在自己月生活费仅200元的情况下,依然在汶川地震时捐款800;3,废除死刑是国际主流;4,前官员妻子著名投毒案只判了死缓。

3.jpg

就看这四点,对事实认定没有颠覆,也很难对二审在量刑上产生什么影响。首先,第三条和本案无关,这是立法层面的事;第四条从策略上并不高明,可能会把法院置于难堪和尴尬境地,而又不会以此为准绳判个死缓。



主要来说说第一条和第二条。在本案中,犯罪人家属不进行积极道歉赔偿,恰恰本来就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黄洋的父亲表示,事发后至今,他都没有跟林家人碰过面,更不要提赔偿,请求书中说的赔偿安抚在现阶段看,就是空话。

而林森浩平时为人不错,“不是一贯的恶人”,对本案二审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因为林森浩并不是“激情杀人”,一时冲昏了头脑,而是有预谋有策划的。正如受害者黄洋父亲所言,如果他(林森浩)不凶残,为什么会在饮水里投放那么多毒药?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不制止黄洋喝水?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当黄洋躺在病床上呻吟的时候,不告诉医生他中了什么毒

结语:替受害者家属原谅林森浩,是很难让人接受的行为,当然,也大可不必指责这种朴素的请愿是漠视法律。



LZ:说下我的观点,我认为此文作者还算客观。

但我只认同作者的前半句话和部分观点,我认为这177名复旦法学院学生蠢得没边了。因为复旦投毒案的凶手即使在二审中被判死刑或死缓,若他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仍有可能得到减刑,死刑变无期,甚至更多。凶手的下场应该由司法机关给予公平公正的审判。这次所谓的177人请愿,其实只不过是他们在阐述推销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应该随国际主流废除死刑而已。

我不希望废除死刑,因为有部分犯罪者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死刑就是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废除死刑,心怀恶念的人会加大自身计划的犯罪力度,造成更大的社会伤害,因为他们干了坏事不会死,他们还会在监狱里好吃好喝,唯一的惩罚不过是禁锢他们的自由,若是伤害这些人的身体还会被人道主义者指责为虐囚,在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的,甚至可以减刑。那请问废除死刑后,犯下昆明暴恐案的恐怖分子当如何?猥亵强奸几十名幼童的恋童癖又当如何?

我绝对没有那么大的度量去宽容那些人。

现在,这177名复旦法学院的高材生,他们未来可能考公务员成为法官,可能成为律师,他们是为受害者和弱势人群声张正义维护权益的人,他们不是救死扶伤的医生,我能信赖未来他们参与的案件都是公平公正的吗?发表这样的言论之前,他们有问过受害者的家属的感受吗?他们站在受害者的立场考虑过吗?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在受害者家属尚未愈合的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真想喷他们一句:你们这群极度自私的人。自私在只表达自己的想法,无视他人和现实。一群幼稚的理想化的年轻人。

这177人有言论自由,但广大网民也有指责批评他们的自由。他们正在妄图挟自身的专业性和意愿来左右法律的审判。

这时,不得不多问一声,发起这177名学生联名请愿的教授您到底姓谁名谁,你躲在这177人的背后,借复旦投毒案偷偷输出您废除死刑的观点,您究竟有没有胆子站出来站到人前光明正大地说出自己的看法?究竟有没有胆量出来担起这个责任?你这个躲在人群中的懦夫。


(不好意思,这几天连续被复旦和中山的事情恶心到,情绪有点激动,但上面是我的心里话)



图片附件: [《请求信》全文第一页] 0.jpg (2014-5-9 01:00, 150.1 KB) / 下载次数 142
http://www.yayabay.com/forum/attachment.php?aid=747828&k=ef92af049820fc9ae1eb4c1ebf9c27a3&t=1715413448&sid=5R6Wfp



图片附件: [连同求情信一起寄给上海高院的还有一封声明] 1.jpg (2014-5-9 01:00, 55.31 KB) / 下载次数 157
http://www.yayabay.com/forum/attachment.php?aid=747829&k=50b31b1d18ba367549e8be88ce9db6ea&t=1715413448&sid=5R6Wfp



图片附件: [一审宣判现场,林森浩被判死刑] 2.png (2014-5-9 01:01, 170.05 KB) / 下载次数 150
http://www.yayabay.com/forum/attachment.php?aid=747830&k=822005101eb86dfe02f5df761d74edbb&t=1715413448&sid=5R6Wfp



图片附件: [求情信第三页] 3.jpg (2014-5-9 01:01, 78.5 KB) / 下载次数 139
http://www.yayabay.com/forum/attachment.php?aid=747831&k=6ea5797ce679523d76ad8b6649a21d2e&t=1715413448&sid=5R6Wfp


作者: 黑猫一只    时间: 2014-5-9 02:3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houjin    时间: 2014-5-9 02:59

想不到楼主这么认真关注此事0 0

我在茶馆看到时还调侃了一句,后来看到回复的人都很认真的在生气= =

我有点不好意思了,对于这种事,我从来不给予多少关注,因为:

1、这帮人不会成功,只显示了他们有多幼稚。

2、站着说话不腰痛,针不刺到肉不感觉疼,所以对他们说什么都没用,到有一天他们觉得疼了,才知道自己错在哪,现在他们觉得自己非常人道主义非常道德模范呢。

3、我总觉得他们是想出风头所以才参一脚,对于这种人,不理会就是了,这些人,越骂他们越起劲呢。

对了,中山的事是什么事?
作者: jhemy    时间: 2014-5-9 03:35

我只想問一句這些人的爸媽,贊不贊同他們自己的孩子的論點?
還有這些人能不能如此人道的在投毒者如果沒被處以死刑、放出來後的情況下,和自己繼續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天天相處......

我認為,能因為日常生活的小磨擦,就能計劃周延的從如何取得藥品,到看著被害者被痛苦折磨致死也不心生後悔承認下毒出口救人,如果真的放出來,誰能保證他不會再出現「一時衝動」犯下如此計劃性的殺人案?
作者: 米安    时间: 2014-5-9 03:55

这些求情的人再过十年,也许只要再过五年,回头看自己看的事情,都会有另外一种感觉。
作者: 红猪    时间: 2014-5-9 04:09

我可不希望中国废除死刑
作者: 小道具    时间: 2014-5-9 04:17

动不动就联名给杀人凶手求情,这算正常情况吗,这种事还一再发生,本身就不是好现象吧
所以我认为就算一点效果也没有,这件事本身也该被鄙视
作者: 银花123    时间: 2014-5-9 04:24

这个案件,开始让我恐惧医药生和化工生,感觉这些人真的叫杀人无形啊,只要小心注意,很大可能神不知鬼不觉
作者: row    时间: 2014-5-9 04:56

虽然我也是读完大学的人,我想说这些人除了要亮一亮点自己的就是读书读傻了的那种令人可气又无奈的人
作者: donmi    时间: 2014-5-9 04:56

本帖最后由 donmi 于 2014-5-9 07:28 编辑

回复 3# zhoujin


    中山大学的事,最近主要是两件。

一是关于挺杜汶泽和人间小团圆。

一开始是中山大学有组织团体观看人间小团圆。中山大学逸仙时报发表“个论”称“你骂你的杜汶泽,我看我的小团圆”引起网友愤怒。

之后又发了诸如此类微博:
“【观点】被“媚俗者”抵制了,被刻奇者杯葛了,不过杨千嬅那天来吗?人家杜汶泽说的明明是操你,你非要意淫成操令堂,真是哀景写乐情而倍增其哀乐啊。如上的误解,层层放大了不同文化圈之间的隔阂。杯葛者不着力沟通,反而在自觉担当时忙于激化矛盾,刻奇他人。”
还有一条微博大致是说“你们强奸了程蝶衣,强奸不了杜汶泽”。

总之,措辞水平相当低级。然后双方展开了骂战。
再被翻出逸仙时报等中大平台之前的黑历史。这里不便细说。
而《人间小团圆》主创来到广州,也在中山大学举办首映发布会,气氛融洽。
因为这些,微博上相当热烈,甚至波及到百度百科。

二是中山大学邀请伊斯兰教传教人士无花果到学校举办伊斯兰专题讲座。

开讲座的人叫无花果,来自于绿色中华网站的。绿色中华不是说要环保绿化,而是向全体华夏同胞传递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以绿色为尊,绿化中华,其野心可想而知。

有网友指出,
@三思柯南: “无花果率先提出向全中国十三亿同胞传教的绿色中华理念,并且在宣教第一线上努力劝教,先后发展近百人皈依伊斯兰”
@archanfel: 无花果这伙人是跑到小学里,强制小学生学阿拉伯语,明目张胆绿化中国的人。这下好,和回回学生里应外合,传教到大学去了。无花果没有中大有名,虽然只是个讲座,但只会滋邪惡以名声,难保不是以此为目的的一次策划。若真有「纷纷表示受到了很大的启发」的,真是gullible。

至于无花果的个人主张,可以看其文章《绿色中华的召唤》,其中内容有
“这是因为我们是中国人,我们有责任把伊斯兰传给与我们生活在一起的中国人。否则的话,我们身边的同胞还没有认识真主,我们又何谈舍近求远,奔赴异国,去向世界其他地区的人们传播伊斯兰呢?
作为一个中国人,要改造世界,必先改造中国。那么,要让世人都信仰伊斯兰, 首先,先让国人都信仰伊斯兰。这就是我们召唤的方向,我们渴望一个绿色的世界,但作为一个中国人,更迫切要做的是,首先要实现一个绿色的中华。”

中山大学请无花果开讲座,因此被网友质疑是在大学公开传教。毕竟无花果传教团体雄心壮志又劣迹斑斑,之前还强制传教。

而开讲座和复旦联名请愿肯定都是有教师参与其中的。

总之,中山这事和复旦一样,只是小部分人,还有大部分人是正常的。请大家千万不要开地图炮伤及无辜。
作者: 笨笨-笨笨    时间: 2014-5-9 05:03

站着说话不腰疼,这句话说得真好!
作者: 清水月色    时间: 2014-5-9 05:30

一群恶心的大学生
作者: jojo22    时间: 2014-5-9 05:38

被杀了的人不能死而复生,大好年华还没有挥霍就走了。反而杀人的活着,不判死刑就能量刑终生可以变40年,40年可以变20年!!为了嫉妒为了自己的欲望可以杀人的人因此可能生活在你身边你不心寒吗?杀人犯分很多种,量刑要看人!!年龄永远不是你杀人的就能量刑的借口!!
作者: 文火慢炖    时间: 2014-5-9 06:53

手机不方便,谁帮忙给补上一个18驴友的新闻,当年复旦的大学生说要照顾烈士父母的,说的多好听啊!
作者: adipose    时间: 2014-5-9 07:54

这是读书读傻了吧,这个人是多么的狠毒,有眼睛的都看见了,我相信受害者的父母根本就不会愿意看见他,也不会想让他照顾的,这个人当年完全可以早点救人的,结果眼睁睁看着受害者去死啊
作者: 蓦然回首99    时间: 2014-5-9 08:11

免死请求信

出品:徐达内.COM

(2014.05.08)

一封请求免除死刑的联名信,让复旦投毒案重获舆论关注。

是法制晚报昨日设置议题,“177学子为投毒者求情”:“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签名者声音得到传递:“《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参与‘上书’全程的复旦大学同学。一位王姓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另一位签名的同学则认为:“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根据法制晚报描述,这份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请求信行文进退有据、语气拿捏得当:“记者注意到,这封请求信首先表达了对林森浩行为的愤怒:我们非常愤慨,同声谴责...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与此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希望以此证明:“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消息一经披露,众怒随之而至。

由@人民网带头表达愤怒:“复旦117名学生联名,请求给投毒案凶手林森浩一条生路。诚然,法律应体现人文关怀,但谁给死去的黄洋一个机会?谁来抚慰他父母的泪水?惩罚固然不是目的,但不惩恶就无以劝善,关怀泛滥无异纵容罪行,煽情过度就是践踏法律。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判决!”

信奉专业主义的精英学者亦有不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微博点评:“一审,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死刑的是复旦大学的学生;二审,请求法院不要判处被告死刑的也是复旦大学的学生。难道是否应当判处被告死刑这个问题,要由复旦大学的学生投票决定?”

今晨,京华时报援引成都全搜索新闻网报道,转述黄洋父亲的质疑反馈:“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这是林森浩的辩护律师采取的一种方式,不接受这封信的内容。他说,学生们在信中说愿意代黄洋尽孝,只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希望免除林森浩死刑。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亲友们在悲痛中度过了很长时间。”

历经丧子之痛的黄国强,对“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悲愤难抑,以“三个如果”予以强烈回击::“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会在饮水里投放那么多毒药?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不制止黄洋喝水?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当黄洋躺在病床上呻吟的时候,不告诉医生他中了什么毒?”

黄父绝不原谅的形象,经由凤凰搜狐等门户网站首页扩散之后,为众怒提供了更有有的放矢的真凭实据。超级段子手@马伯庸,一改平时嬉笑风格,只留铿锵有力的一句话:“除了被害人父母,没有人有资格奢谈对凶手的原谅。”

@游识猷也对复旦学子“代人宽容”的做法颇为不满:“‘宽容权’不像生存权那样人人天然拥有,是付了‘被伤害’的代价后得到的。甚至不愿付出‘公开身份接受非议’、‘林森浩坐牢成本支付’、‘让受害者家属满意’等代价的人,何以拥有代人宽容权?我很好奇。”

虽然也有诸如@谢泼德认为“刑罚上的宽恕不等同受害人家属心灵上的宽恕,也不完全受其制约。每个人都有权利依从自己良心呼吁减轻刑罚”,他从而推断出只有谁才有权宽恕的说法并不严谨,但如此另类的看法,几乎处于无人问津的角落,更多的声音还是在体恤老年丧子的黄父,认为复旦学生做法无理取闹。

@函馆即属此列:“故意杀人判处死刑于法于情都讲得通,完全没有从轻判决的要素存在,学生此举意在何为呢”、“这个判决一点争议都不存在,学生再签名请愿也没有意义,不知道免死的理由是啥”,但复旦大学青年哲学教师@鲁绍臣仍要与之一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所有杀人者必须死,而是根据‘公正’的原则判决,那么复旦学生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针对@函馆所说“判决一点争议都不存在”,@鲁绍臣针锋相对:“请愿本身就是一种‘争议’”,但他亦无可奈何地道出:“当然这种‘争议’本身和认为其危害甚大,需处死以劝善的主流相比可忽略。”秉承此论,留德学者@杨佩昌也有表态:“本人也赞成严惩投毒者,但为投毒者求情并不是漠视法律,所谓的求情也是一种意见的表达。”

老辣的时评家可以把话说得更浅显易懂,钱江晚报由刘雪松出马,辨析“复旦学子求情为何触犯众怒”:“以为一封求情信能够改变法律天平的倾斜度,与担心177名同学的求情信会干预司法一样,只能说明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说明人们对于司法公正还不够自信。倘若因为一封求情信而将他们的善念贴上伪善的标签,则容易将这些同学对于法律标准的认知,推到道德的审判席上。这种态度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善的。”

作为长者,刘雪松愿意将学生联署定义为“朴素之举”:“177名大学生的朴素之举,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他们不被正义感爆棚的人们所接受,也正是因为感性大于理性,善意大于正义。他们与网友的冲突在于,前者觉得反正被害者黄洋同学之死已经既成事实,不如给林同学一个生的机会;后者觉得,林同学剥夺了黄同学生的机会,法律就不应该给林同学留下生的机会。”

这篇获凤凰网首页推荐的老道点评,最终以各打五十大板结尾:“我们一方面觉得现在的学生掉进了书袋子,希望他们更多地参与公共话题中来,但当他们以稚嫩甚至还有些冒冒失失的方式参与进来的时候,却很不耐烦地将他们踢回象牙塔中,这种以不包容的态度指责他们的狭隘、以粗暴的态度指责他们冷漠,本身就是矛盾的。”

虽然几乎所有的专家分析与报纸时评都一致认定,请求信所列事实不属于从轻判决理由,也将不可能对二审造成实质影响,但南方都市报还是愿意一问:“那么这些复旦学子联合签名并向法院和社会呼吁的行动是否就全无价值?”

南都短评答案谨慎乐观:“超越功利的层面,请求信足以让人动容...认为投毒置人于死地的恶劣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的177名复旦学子,之所以请求免被告人一死,基于他们对死刑的理解和对生命的认知...现在回头审视‘复旦投毒案’,其让人扼腕叹息者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同学舍友身份又同为青年精英,更由于事件起因之‘无厘头’...而且环顾众多青年犯罪,又何独本案而然?”

至此,文章方可切题道出深意,“唯愿复旦投毒案的悲剧性震撼青年”:“一个优秀的青年遽然逝去,给家人带来的创伤注定无法弥补,社会的损失也十分巨大,‘复旦投毒案’的悲剧性质在剧毒化学品投向饮水机的那一刻已经铸就。无论终审结果如何,唯一希望的是此案的悲剧性能够震撼青年,并影响他们未来的人生。”(欢迎关注微信公号“媒体札记”)
作者: 一堆碎布头    时间: 2014-5-9 08:33

我不但不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反而觉得现在的刑法量刑太轻了,很多罪行的犯罪成本太低,伤害的只有我们这些守法的底层民众。一直认为,强奸应该死刑,因为害人一生;拐卖应该死刑,因为害人一家;杀人绝对死刑,命只有命偿才能让死者的灵魂和亲人得到些许安慰。
作者: 灰心    时间: 2014-5-9 08:35

如果饶过了他,岂不是降低了法律的震慑性,给了心怀不轨者侥幸心理。这些学生书读哪里去了?从来只恨法律太宽容,没想到这些人对杀人犯居然这么同情。
作者: rtzyh    时间: 2014-5-9 08:39

不是读书读傻了,不过是自以为太聪明强大了可以无视道德法律而已。弱肉强食的畜生道法则死神不承认。生死面前不论强弱慧愚,此时强彼时弱风水轮流转。还不起的债别欠,负不起的命别杀,和解不是不可能不过要黄洋本人同意哦。林森浩到了地下可以慢慢请求黄洋原谅。
作者: 灰心    时间: 2014-5-9 08:43

楼上的说得对,到地下去请求被害者的原谅吧。
作者: hwy5677    时间: 2014-5-9 08:51

这么仁爱宽容,应该申请让偷渡者去当复旦的宿舍管理员,呵呵
作者: 阿树    时间: 2014-5-9 09:38

今天换做他们的孩子被同学毒杀,还来考虑下会不会原谅凶手吧
作者: lycoris    时间: 2014-5-9 09:53

我已经对这新闻厌烦了,其实这次的结果会不会受影响或是干扰法律什么的都不是我们的重点,我们的重点是那群大学生的三观啊,那177人里面有一部分是法学院的学生啊,想想他们毕业后到司法机构或是当律师之类的地方由他们判决,以后的判决是不是就是杀人犯也是人啊,不能为了死去的人再要另一个人的命啊之类的然后…【你懂的】
说起来近年名校学生犯罪情况频出啊,我觉得教育体制和学校的心理教育有很大问题,从根上腐烂的开的花再漂亮也是臭的……
作者: limengasd    时间: 2014-5-9 11:11

怎么感觉让那个下毒者判个死刑,有点便宜他了,但是让他赡养受害者的父母,不说这名罪犯是否能够做到,人家受害者的父母也不想看见这个罪犯吧!这不是膈应人吗!!
作者: limengasd    时间: 2014-5-9 11:12

怎么感觉让那个下毒者判个死刑,有点便宜他了,但是让他赡养受害者的父母,不说这名罪犯是否能够做到,人家受害者的父母也不想看见这个罪犯吧!这不是膈应人吗!!
作者: agreel    时间: 2014-5-9 12:04

这样明目张胆为罪犯张目,后台操控着何其奸诈卑鄙
作者: 空室琴自鳴    时间: 2014-5-9 12:07

寫求情信的人對得起受害者家屬嗎?如果事件放在三流大學,這些求情的人是否又會寫求情信呢?這些寫求情信有没有考慮到聯名信會公開?在信息發達的社會這是被記録下來,聯名者是不是明白成年人應為自身言論負上責任,而不應行事如同兒戲。
作者: lita    时间: 2014-5-9 13:21

这批学生很幼稚,杀人偿命是中国的法律。
作者: agreel    时间: 2014-5-9 15:25

不是读书读傻了,不过是自以为太聪明强大了可以无视道德法律而已。弱肉强食的畜生道法则死神不承认。生死面 ...
rtzyh 发表于 2014-5-9 08:39


痛快犀利的发言,赞
丫丫论坛果真是人才济济,非同凡响。
作者: jj0120    时间: 2014-5-9 15: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n2008    时间: 2014-5-9 16:12

读书读傻了,是非不分。
作者: jojo22    时间: 2014-5-9 21:22

这个社会一味的追逐学历,名誉,金钱等等反而把根本的东西丢了。。。可悲可叹啊。
作者: 风云无际    时间: 2014-5-10 03:57

不是读书读傻了,是没有读良心的书。
作者: nmaverick    时间: 2014-5-10 04:09

我就觉得,如果你要情愿,可以啊,堂堂正正的用你自己的名字去啊,还要藏头露尾的。
作者: fj0123    时间: 2014-5-10 04:56

这是法学院的学生,以后他们会有很多在司法体系工作。。让这群人将来当法官律师什么真的没问题么?
作者: noway131    时间: 2014-5-10 07:18

不希望中国废除死刑
作者: wxf1972    时间: 2014-5-10 07:20

只知道学习的书呆子,一帮子医学院的学生,这一一伙人以后要手拿屠刀对着谁?难道这是为以后因为他们的无意或故意把病人治死了不必负责人而铺垫吗?反正也是死了,死了就死了吧,他们以后要怎么面对人命?复旦大学该整顿了!!!教出的都是什么人?也通过这封信提高了对德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为什么中国教育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育在第一位!!!!!!!!!!!
作者: alicelan    时间: 2014-5-10 15:47

私心觉得是那个教授想出名,所以搞了这么一出,发现舆论不对了,又暗搓搓的躲到学生和复旦这两个招牌后面了。个人相信医学院的学生可能真的是出于同情心,可是法学院的就不好说了。那个李某某事件捧红了多少律师,升值了多少事务所?
作者: alicelan    时间: 2014-5-10 16:01

ps:又想起了“云南奸杀案”了,案情“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
这得多凶残啊,生怕人不死啊这是,绝对的丧心病狂。一般人看到3岁孩子都会觉得可爱,抱抱都是小心翼翼的,生怕弄疼孩子,这得是多恨的心,才能“倒提摔死”?
然后二审的时候,高院根据所谓的专业性,说有自首情节,认罪良好,死刑改死缓了。我想说到了要保命的时候,你让他跪舔都可以,更别说积极认罪啥的。
不过,后来高院又重判死刑,并执行了。说明他们想显示的专业性就是个笑话。。。




欢迎光临 华人论坛 (http://www.yayabay.com/foru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