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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lying 于 2014-4-25 12:02 编辑
可能亲本身并针对大陆人,但是闾丘露薇和壹周刊的报道却非常有倾向性,这是造成这次事件如此多争论的诱 ...
tammy_qian 发表于 2014-4-25 10:25


我看過幾個您的貼子, 不大同意你某些觀點, 比如說不必過份強調內地人素質問題, 但先後總是有的, 怎麼可能斷掉上下聯繫來談論事件呢? 這個根本是不必回避的, 回避只會原地踏步, 甚至由無心的街頭便溺發展為黃金周來港貢獻黃金, 哈哈, 不好意思我沒有冒犯的意思, 只是覺得提議者及其追隨者真是不理智得太失禮了, 我看到第一時間的反應就是好吧, 你敢當眾脫褲子我就敢拍。

必須說明我在感情上認為拍照者不該那麼做, 但對於拍照者是否違法, 還是心存疑問, 所以今天特意請教了一位有律師牌照的同事。 同事的重點有兩個, 一者, 拍照者在街頭這種非私隱環境取景, 即使拍到了人, 甚至其身體某部份, 他或它也只算環境中之一種, 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 就不屬於侵權等違法行為(至於能否以持有兒童色情物品入罪, 那就要看父母的意願和律師的手段了), 相反, 假如街頭便溺這位是成人, 那麼途人還可以告他們公開場合露械, 要知道不是每個人都樂意看到別人私處的, 問題他是12歲以下的孩子, 途人再不滿意, 也只好指手划腳一番便算了, 其實在法律上來說, 要是堅決執法, 其父母可能是要負刑責的; 二者, 法律也是有階級的, 假如個人私隱妨礙公眾利益, 那它就可以被上一級法律覆蓋, 正如美國可以用懷疑威脅國家利益為由監聽國民電話。

同時還得說明, 高素質的人無論到哪裡, 大多數時候都還是自由的, 由於自律, 他們不會隨意觸犯到別處的法律, 所以, 您說的高素質的陸人要因為這件事而考慮不來香港,  我覺得這是一厢情願的感情綁架, 他們就算不來, 也純粹是感情上的原因, 並非害怕踩地雷被束縛。

對於寛容這個詞有時我覺得很無奈, 我們把事情化小點說吧, 容易理解: 假如別人寛容了, 我們可以同時求自身進步嗎? 還是象一些貧困縣鎮一樣, 就一輩子賴著貧困也不怕, 反正有人支援? 誰都知道世界上不會有一面倒的事情, 這件事我看就是寛容的人也不少, 但是賴著不站起來的人也多。
還有, 我也不認為文明的本意是寛容, 我覺得文明的本意是通過約束和自律, 由此讓人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有各行其是的自由, 換句話說, 不自律, 不賞罰分明, 就破壞文明的原意了。
本帖最后由 flying 于 2014-4-25 13:21 编辑

回复 49# tammy_qian

你說的是單一事件, 我說的是妨止這種事情再發生的願望, 因為這次它畢竟已經發生了。 我們立足點不一樣, 看來唯一相同的觀點是都不同意有關人士截取片面事實來報道的做法。

你說的大部份人的反應, 撇除兩極, 我看到的確實是尊重和寛容, 即呼籲旅客應尊重當地習慣, 當地人應寛容外來人士的無心之失, 不要帶著惡意來對抗, 這才是大部份人的反應, 如果你把這些態度看成是對單方的不認同, 那他們不認同的是什麼? 拍照還是便溺? 恐怕都有吧?!

關於沙灘裸體男女的例子, 我說過拍照者不經同意沒有權利把照片作為商業等謀利用途, 但他們作為一個風景, 我為什麼沒有權利去拍? 你敢說你拍過的照片中不曾出現過一個路人嗎? 我和我的同事都沒否認隱私權的存在, 只是說, 假如當個人私隱權妨礙了公眾利益, 那它是可以被上一層法律覆蓋的, 然而我的同事也沒有說街頭便溺是否嚴重到妨礙了公眾利益, 這看的是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控辯雙方的能力, 我們只是說出了一個可能, 有問題嗎?

美國監聽誰, 我和你都不會完全知道, 然非路人甲是不是美國公民? 能損害美國利益的可能不是普通人, 但會損害你我利益的, 卻也不需要什麼高大上的人物出馬, 所以請別以為普通人就不重要, 我們的生活受周圍普通人影響分分鐘比主席總理更大。 街頭便溺, 相信正常人迫不得已都不願意去做, 我們可以在感情上諒解他, 但不代表他(或監護人)就沒犯法, 引發大範圍爭論的事情合法與否, 影響是很大很長遠的, 假如法律接受人們可以用私隱權來做這檔事, 你覺得你可以忍受嗎? 我不可以, 我不拍照是因為沒那個興趣, 但誰要是對著我這麼做, 我很可能朝他扔一石頭然後溜掉----你能攻擊, 我還不能自保啊?

決定你和貴同事選擇哪裡outing的, 是因為同仇敵愾的感情還是害怕觸犯香港法律, 可以確認一下嗎?

我不能代表正常的香港人, 更不願代表變態的那一部份, 我只是說出香港其中一粒沙子的想法, 此地的風度無疑已經沒落, 可是深圳河對岸的風度也還未見得興起, 值得借此雙輸而反思。 我一直著眼的都是在罵聲中求進步, 作為一個夾心者, 以私心論, 我更願意兩地人提起對方時, 我都可以聽到人們羡慕地對我說: 你出生/生活那裡真不錯! 這種感覺比聽到 “你們國內怎麼這樣” 或者 “你們香港排外”愉快多了。
回复 51# tammy_qian


   我回答及澄清幾個問題吧, 不再討論這件事, 因為我並不是想說服你, 你也不可能說服我, 可以各持己見, 也是文明的成果。

我不是在香港上大學的, 不清楚它們有什麼必修, 幫不上忙。 大學也不是專攻法律, 逃得最多的就是法律政治和經濟課, 所以你說我沒有法律概念, 也沒有說錯, 不過為了了解, 我下去會為自己做點功課, 違法和犯罪的不同我能抽象理解, 就象打架和傷人, 但至少下次別人再問這兩個名詞的區別, 我希望自己可以背得出來。

1.        你對。
2.        你對。
3.        我不肯定是否正確, 但即使你說的正確, 我也認為該法律有所偏向。
4.        你的客觀描述對, 但你的觀點不對, 你這麼說等於接受法律不能人人平等, 那有些事現在做出來是違法, 比如美國總統侵犯了你罵他娘的權利, 你有機會打官司勝訴, 但假如認可他是總統他有特權, 那他侵犯你就是合法, 再有冤你也不能勝訴, 是絕對不能。  
5.        你對。 但我不由得腦補了一下路人因為便溺報警而引起的另一場中港風波, 言論衝突應該和現在無甚分別, 除了正確的一方變為港方。
6.        對於蘭桂坊的鬼佬鬧事你們有個誤解, 首先民不告官不究, 這確實是警方躲懶; 其次過去因為醉酒鬧事, 有人報過警, 警方也有過報法, 說警方對該地醜行不聞不問, 這一點不知道你們是聽了看了誰的意見, 總不能是某一個人信口開河然後所有人都人雲亦雲吧?
7.        你對。 蝗蟲論我從來不贊同不接受, 整個香港也因為那幾十個人的所謂驅蝗行動被動地向全世界丟棄了它的臉面, 呵呵, 被問責了。

合作愉快不是知心好友之間的事, 能維持表面的禮貌與尊重, 這也能算是風度, 我就此結束這次討論了。
本帖最后由 flying 于 2014-4-26 01:08 编辑

回复 52# blilver


好吧, 如果你是說我, 我可以告訴你我的著眼點不是這一件事, 而是由之前到之後, 為何會造成今天中港矛盾加劇這個局面, 而且我相信對比起一味針對誰對誰錯, 至少在這一貼子上我還算貼題的。
認錯對我來說並不很難, 但你顯然覺得你已沒有進步空間了。

對不起, 我看不明白間接的東西, 如果你並不是說我, 那你可以嘲笑我自作聰明, 我還賣得出這個風度。
本帖最后由 flying 于 2014-4-26 11:24 编辑

看到現在感覺很失望, 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孜孜不倦地埋頭苦k這一件事, 不明白物先腐而後蟲生, 似乎也不明白芸芸眾生之中斷不會只有一個閭丘露薇和一個拍照者, 那就等著我們的國家出現更多這樣的事情好了。 十年之內, 公德教化肯定仍未達理想, 中國必有一群先走一步的人開始忍受不了, 隨後亦必有一個注重精神享受的城市取代香港目前的尷尬地位, 國人閉門相鬥, 為的仍是此類事情。

我無比渴望十年後能證明這是誤判, 用今天我說過的話來打我的臉。
鲜花鸡蛋赠送记录

回复 66# tammy_qian


"草色煙光殘照裡, 無人會得憑欄意。"
本帖最后由 flying 于 2014-4-27 04:43 编辑

回复 68# tammy_qian


多謝關心, 我未見得有那麼高尚的痛苦, 只不過感嘆人都只看到自己願意看到的, 正如對這一件事, 操的也只是閒心, 但事畢檢討自己, 總比毫不反思要好多了。

問"誰會", 還有希望, 無人會得, 已是不抱了, 得之我幸。 我錯在慣性地用了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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