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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私闯民宅就该杀无赦

联防队员杨喜利夜闯杨武家,并对杨武老婆王娟实施了强奸,在这个近日的热点新闻中,杨武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他说——“如果我杀人坐牢了,他们(上有70老母,下有4个孩子)可怎么办?我不能家破人亡啊!”

  按说,杨喜利正在实施的是强奸犯罪,在这个前提下,杨武将杨喜利当场打死也是属于正当防卫,毫无不当,怎么会“杀人坐牢”呢?

  我在专题中也对此提出了质疑——“是普法宣传不到位,还是夏俊峰之类的例子取代了法条,成为了杨武的生活经验?”

  其实,完全可以再退一步说,不要说杨喜利实施强奸,就算他只是闯进杨武家,也应该“杀无赦”。



  美国将“对私宅的坚决保护”写进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指出“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第四修正案指出“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这两条修正案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它的目的是要把官府和警察挡在自家外面。

  如果任何人胆敢挑战这种观念,挑战宪法修正案。抱歉,房主经过警告无效后可以直接开枪,这是有法律撑腰,有无数判例支持的举动。



  在西方的传统观念中,“家就是城堡”

  实际上,这种“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并不是美国的专利,在欧洲中世纪,乃至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了。

  储安平在《英国采风录》一书中曾指出:“英人有言,每个人在其家庭之内,都是一个国王,他的寓所就是他的王国。大体说来,法律只是他房门口的卫兵,法律站在他的门口保护他,禁止任何人侵犯他在家庭的自由。”

  埃克奇的《黑夜史》也提到:“人们常说‘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

  刘军宁在文章中也曾援引过——“老威廉·皮特发表的一次演讲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中,“官吏私入民宅杀之无罪”

  我国汉代法律不仅规定:“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杀之无罪”;还进而规定:“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杀之亦无罪”。

  北齐律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大明律》的相关条例则作:“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而这些条例不只是死板的法律文件,更是深入社会生活,成为了人们的一种认知,比如明代西湖渔隐主人所著的《欢喜冤家》有述:“律有明条,夜深无故入人家,非奸即盗,登时打死勿论。”清末苏同《无耻奴》:“你可晓得无故入人家,是有罪名的么?”



  ———时代分隔线———

  但是,“私闯民宅杀无赦”的理念,在当代确实已经不复存在了。这其中不无文革“抄家”的功劳,曾有一位美国友人,当她听说中国“文化大革命”有抄家时,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当中国人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

  虽然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实际情况中,公民私宅依然可以被各式各样的权力之手随意侵犯。

  联防队虽然不是一个公权机构,联防队员在理论上也并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实际上某些联防队员已经在现实中成为了“执法者”,在代替国家公权机构办事,更有部分素质不高的联防队员,事实上沦为了“恶吏”。当面对这些闯入民宅的“杨喜利”时,法律和社会舆论都应当支持公民“杀无赦”。

  (注:本文部分素材引自胡文辉的文章《中国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以及林达的“美国三部曲”,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李慧翔   更新时间:2011-11-10
http://act3.news.qq.com/5105/work/show-id-90.html
那家的行为确实很不能理解,可能他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被联防队员欺凌的事情,或者联防队员跟警察局之类的狼狈为奸吧。
新闻上说,隔壁就是警察局,他只要冲出去喊人就可以阻止了,或者去报警也可以。
反过来想一下,隔壁就是警局,大街上车水马龙,为什么联防队员还敢这么干?
如果正如楼主说的那样就好了。可是现实却是你杀了闯入你家的人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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