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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忍到無話可說......

聽說已經有規定超過幾個月就不能人流,那為什麼地方官員一定要不依不饒的置胎兒於死地????

有誰知道原因嗎?!我實在想不通......難道這些孕婦都得罪官員嗎?!

無利不起早,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沒人肯做的,那強迫孕婦流產對官員來說到底有什麼利益可圖,讓她們寧可漠視生命傷天害理?!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2-7-2 23:28 编辑
就是,生在中国,却不遵守中国最基本的国策和法律,你以为有钱就能践踏法律吗?在哪个国家能容忍 ...
wxf1972 发表于 2012-7-2 18:43

不守法的父母應該被處罰,不過7-8個月大的胎兒不應該被處死吧......(超生父母都沒判死刑,什麼都沒做的胎兒卻被處死......)

兩全的辦法,讓胎兒出生後處罰父母即可............(我厭惡不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父母,所有的孩子都應該是被期許祝福歡迎下出生成長,如果要修法關他們20年或是判死刑也無所謂......知法犯法自找的......唯一只可憐孩子......古代連坐罪及妻孥,畢竟既得利益者不能算無辜.......但是乾乾淨淨一個小生命,不沾罪孽,這樣被殺了,是很可悲的)

而且法律不是規定胎兒太大就不能引產嗎(看電視說的),寄生處的官員違背法律一樣是國家所不能容許的行為......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2-7-3 01:38 编辑

回复 26# wxf1972
1.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判死刑很合理......但是如果侵害的法益並沒有那麼嚴重,那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就顯然罪刑不相當.......這就是為什麼法律不能隨心所欲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2.法律只處罰犯罪的人,所以胎兒不該被處罰

3.胎兒算不算是個人......很多的的國家和學說都與以保障,譬如在民法上,會保障未出生胎兒的權利能力(像是規定視為既已出生之類),刑法上會處罰墮胎罪(侵害胎兒生命法益)(美日港台和許多地區都有規定),這都佐證胎兒的生命和一般人的生命都值得被保護......其實如果在不氣憤的心境下,問自己,胎兒的命算不算一條命,大部分人會有肯定的答案......不然喝嬰兒湯和吃胎兒肉的人,不會被我們如此厭惡,假設胎兒的地位和動物相當,那我們何必氣憤呢?!

4.(我不確定規定在哪裡,只是看了新聞,以此為前提)不是說懷胎多少個月後就不引產嗎,如果是這樣,那知法犯法粗暴私刑的公務員和知法犯法偷生孩子的父母,而且這種情況下公務員十分讓人無法諒解,因為前面例外不引產的規定就是為胎兒足N月的情形特別設置的,故意違犯,假國家之名作壞事,讓人觀感更差......

5.你的正義感非常值得表彰,我大概是老了容易心軟,心境比較無法嫉惡如仇(我只覺得凡是貪污都要判死刑)......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2-7-5 23:54 编辑

回复 34# wxf1972
我老了心軟是自我調侃,果然沒被看懂啊,怪不得總被人說我講冷笑話......
我前面的疑問你一直沒回答我,我的意思你一直不甚明白,所以我再重複一下吧

先回答你:
我從未同情犯罪者,只是對貪污罪的量刑有異議,我也說如果國家"修法",關犯罪的父母20年或是判死刑也無所謂......
又如我前面所說,犯罪處罰罪犯,胎兒沒有行為,不能犯罪,因為他無罪所以無辜,我不是用同情為出發點回答你,而你一直弄不清我的點在哪-->犯罪的是超生父母和違規墮胎的公務員,不是胎兒,該處罰的也是他們不是胎兒,我何來同情犯罪一說?!
縱上,我沒有雙重標準,我的點在於有犯罪該處罰,沒犯罪不該處罰,而犯罪裡面,侵犯越重要法益處罰應該越重,而一切以法律有規定為前提......

請回答我:
你對吃胎兒肉喝胎兒湯的人感覺如何?!無動於衷嗎?!就像銀貨兩訖下的物嗎?!
你對違反國家規定(網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省人口计生委始终"明令禁止不得大月份引产")將大月份胎兒墮胎的公務員感想為何,他們和超生父母一樣,知法犯法,而侵害國家法益,試批判之......還是你覺得人民犯法是犯法,公務員犯法值得"同情"?!
回复 38# wxf1972
你的意思是違法的人民,挑戰公權力,罪大惡極須以嚴懲,而公務員違法私刑(因為已超出國家公權力執法範疇,故我稱之私刑)是必要之惡,所以不應處罰,我應該沒有誤解你的意思,但是這已經根本上違背了你開頭說的"有法必依"四字.

我們之前討論的範疇多在刑事,但你應該要知道,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理原則就是依法行政,那是用來保護人民的,避免苛政猛於虎的悲劇重演.

你應該和周圍的人多談談,父母長輩朋友,可以開拓視野,也可以多鍛鍊個人思考能力,不是僅僅從課堂上被灌輸的觀念知識反射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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