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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过当呗,就是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竞合,看双方怎么围绕证据来打呗,到底是假想防卫——故意杀人罪,还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那要看具体案件材料的
从顶楼看,这个当事人请的律师完全是无视案件具体情况,直接给她用“正当防卫”做的无罪辩护。这不就是直接输。
本帖最后由 撒野百合 于 2012-9-11 01:57 编辑

回复 13# iamfennel
不是8种正当防卫,而是在这8种情况下允许防卫过当
第二,这个具体要看案件材料,为什么会判断加害人在当时已无加害能力?
你看报道说了,第一刀其实已经是足以导致死亡的重伤,即使没有后继补刀,加害者也可能会身亡。在此情况下正常人能根据伤情判断其无加害能力了吧?好吧即使小姑娘太慌乱当时没有判断能力。那么根据其他的话判断
而且“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看到这句是“没死”,也就是说这个姑娘追求的是他死的效果,她认为只有对方死了才不会再去报复她,而且是“起来”,也就是说当时对方应该是躺着的而并无主动攻击或是挣扎着想控制这个女孩,然后她上前往其头部用刀捅,是对头部啊,你看这个伤害部位,要想说防卫过当都是勉强。这个在挣扎过程中或是抗拒暴力过程中用刀捅头不一样。
我只能说从表述上来说,法官判成假想防卫-故意杀人是正确的。如果那姑娘的口供不是“我看他倒在地上怕他没死再起来伤害我于是我又对着他头补了一刀”而是“我和他争斗间捅了一刀然后他愤怒的想杀了我在挣扎间捅到了他脑袋”那么她就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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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了下,其实之前有报道的
“好心大叔”瞬间变“狼”
时间回溯至2011年5月28日晚7时许,广州火车站前广场人潮涌动,18岁的惠州龙门县女孩旋小琪,停下了在广州大道南一家美发店的工作,欲买火车票去厦门投奔网友、度假休闲。
据旋小琪事后供述,当时广场上一名年约50岁的大叔主动搭讪,热心帮她提行李、买车票。这名中年男子叫杨金元,湖北人,平时靠在火车站代客拉行李为生。
由于当晚车票售罄,旋小琪在买下次日发出的票后,身上只剩下50多元。此时大叔提出,可带她回家留宿,“钱看着给就行,不给也行”。见对方年纪大,旋小琪轻信地跟其到了越秀区瑶台向阳大街某出租屋5楼。
“狭小的单间怎能睡两个人?”敷衍聊了约半个钟后,旋小琪想离开。谁料大叔突然变脸,威胁并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且上前对她动手动脚。“他说如果要走,就杀了我。”旋小琪被吓得不敢喊叫。
其后,杨金元去洗澡。“他没关澡房的门,可以看到我。”旋小琪称,她只好取下了墙上的匕首握在手里,“原本想吓吓他,让他放我走”。
反抗侵犯慌乱狂刺致命
澡后,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再度提出性要求。旋小琪持匕首要他不要靠近,“否则不客气”。
对峙推拉间,旋小琪突然失手在杨金元的锁骨上刺了一刀。杨金元抢刀,争夺间,匕首重重地划在了旋小琪的左腿上,鲜血直流。慌乱的旋小琪拼命乱捅。
身中数刀的杨金元倒在了地上,嘴角流着血。检方称,旋小琪此前供述因害怕倒地的杨金元报复,遂上前持匕首对其头、颈部砍击、刺击,致其不再动为止。而旋小琪昨日在庭上“补充”了这一说法,称因杨金元爬上床来抢刀,她才砸其头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杨金元头、颈、胸部被扁平单刃利器反复多次打击、刺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诊所救治留下破案关键
看着大叔一动不动,惊恐的旋小琪换下染血衣服,扔掉匕首并从屋内找了300多元,到楼下一家诊所去处理伤口。
求诊时,旋小琪如实用了真名。缝针后,诊所一名护士搀扶她回到了出租屋。旋小琪供述,由于没钱,她只得胆战心惊地在阳台上熬了一晚。“我一直坐在阳台,不敢给家人、朋友打电话,怕被发现。”旋小琪说。
次日早上,再度到诊所打了破伤风针后,旋小琪坐火车去了厦门。6月6日,旋小琪从厦门返回龙门老家藏匿。警方排查时,从诊所获得线索。同月10日晚,警方于龙门县将旋小琪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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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之前乱捅导致对方已经吐血倒地了,在此情况下本身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但因为强奸属于8种暴力犯罪允许防卫过当,在此情况下这些伤如果导致对方死亡是不用负责任的
但是这姑娘千不该万不该又对其头部补了几刀,死亡原因是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除非你能证明对脑袋的打击是具有正当性的。残念的是这是对方倒地后她上前补的(庭审上改口说是因为对方要夺刀所以才补的,估计是律师教的,可惜晚了)
唉,其实检察院法院真没为难她,她事后都没报警啊!谁能证明她是因为强奸而防卫的啊?并且换掉了血衣扔掉了匕首还去诊所处理伤口。甚至都没有向诊所的人透露一点口风,还敢逃回家都没对家人朋友说。直到最后都是被警方抓获归案的
回复 15# iamfennel
我是不知道德国刑法上是如何判断刑法上的行为的,至少从我眼里这姑娘实际上是两个行为,一开始在打斗过程中乱捅的行为,以及后来在对方已经吐血倒地后上去又对脑袋乱捅的行为。如果说要按照常理判断,这种认为死透了=没有侵害能力是超过正常人的常识的。你看庭审中那姑娘不是改口供了吗?改成对方想扑上床来夺刀=仍有侵害能力,侵害事实仍在发生,她才会对脑袋捅的。(可惜她不早点在警察抓她前就找律师)
至于你举例的狗,你第一下把它打的骨折了坐那地上不能动,然后你怕它凶性大发冲上来咬你,再拿石头砸死它,那不就是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至于那条狗会不会凶性大发,这不是要看具体情况吗,狗的种类啊,体型啊,一开始的受伤程度啊,如果根据常识判断很有可能凶性大发,那么你正当防卫;如果常识认为不可能,那就是防卫过当。
你所谓的义愤杀人,还有激情杀人,防卫过当的杀人啊,这都包括在故意杀人里面,只是属于量刑情节而已。也就是说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是考虑到这些,故意杀人罪的起刑是10年以上的啊。你只要定了这个罪,就得在法定刑的幅度里量刑。
至于从民意来说,觉得量刑过重,还是看各个国家对生命权和性自主权的理解吧。从民情来讲,性犯罪是罪大恶极的,犯此罪者死不足惜,不过从刑法理念来说,生命权的位阶是不是应该要更高些?我说句找打的话啊,即便罪犯强奸成功,他可能也是被判3-10年,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类似于造成妇女重伤死亡的、轮奸的等等才是10年以上无期死刑。现在对方还不是因为正当防卫死的,而是假想防卫死的,4年也不算过重吧
顺便院方如果不是认为对方确实有强奸的故意判这么少脑袋被驴踢了吧?不认为是为了防卫强奸,一开始的正当防卫都不成立。
至于法院能不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当然可以用,这又不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才是只能围绕双方诉求来展开的,但刑事诉讼是为了确定有罪无罪此罪与彼罪,假设公诉方认为是故意杀人,法院认为是过失杀人,辩护人认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最终法院按过失杀人判了,双方不服可以上诉抗诉嘛。
至于8种罪,我顺嘴说错了,那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至于具体哪些阻却违法性的防卫过当,你百度个正当防卫的法条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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