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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判了十年,从梦鸽的一错再错说说中国法制现状,科普扫盲贴

本帖最后由 黑猫一只 于 2013-9-27 13:40 编辑

我有预感,这贴可能被砸鸡蛋哈哈哈~
如果砸,请深砸,记得帮我砸出一个鸡蛋超人的勋章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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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亲的帖子基本说了前因后果,现在从技术角度分析哈。
转帖,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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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未成年人,同案犯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唯有李某某,由于他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突出,在法庭上的公然翻供,拒不认罪,法庭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由于李某某被认定为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依法判处了十年实刑,该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附注:
  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为什么同案犯的刑罚差别如此之大,法院的量刑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考虑,楼主在这里给诸位大致科普一下:
  在罪名和犯罪事实被认定之后,量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犯罪主体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2、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其中从犯的量刑肯定比主犯要轻;
  3、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认罪态度差的酌定从重;
  4、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其他三人的的轻判跟这个因素密切相关。

关于李某某能否会被假释的问题,刑法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李某某是强奸且判刑十年,所以属于法定不能假释的类型,在目前的情况下,李某某通过假释途径及早出来是不可能的。

在目前的刑期下,李某某想及早出来,只有通过好好表现减刑这一条路了,但是好好表现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悔罪表现,看李某某现在的情况,悔罪有点难度吧,即使在监狱里改造得好,争取到减刑,减刑的幅度跟次数也都有限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恐怕李某某最少也要住到八年以上方可出狱。

  关于李某某曾被劳教一事,很多筒子们提到他有前科、构成了累犯,理应加重处罚,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劳教是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操作的)对违犯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违法分子做出的行政处罚,就像你偷点税构不成犯罪被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是一样的道理,与犯罪分子经过法院判决做出刑事处罚是两码事,被劳教过不能说有犯罪前科,只能说一贯表现不好而已。

本案中有两名罪犯被处于缓刑,在这里也做一个科普: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未成年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只要有悔罪表现,一般都适用缓刑。

  缓刑都有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缓期执行的年限最少三年最多五年,即可能是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

有一部分网友觉得李某某及同案犯很冤,本案的某些事实在不懂法律的人的眼里也确实有耐人寻味的地方,但是,这部分网友选择性忽略了那些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一味地抱着细枝末节不放那个,导致了观点的分歧跟偏差,我在下面着重分析一下。
  1、杨某的身份 从本案现在披露出来的事实来看,杨某的行为确实有失检点或者是不够自重的地方,甚至有网友说她就是失足妇女(这种说法并没有过硬的证据),可是不管她的身份是什么,只要是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被人强迫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强迫人的行为就是强奸,受害人的身份不决定强奸罪名是否成立,仅仅可以作为一个在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道理很简单,可是有人就是想不通,抓住杨某的身份大做文章,好像一个女的作风有问题男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似得,他们没有想过嫖娼也首先是建立在女方同意出卖自己的身体的基础上的,哪怕是卖淫女因为嫖资太少不同意,男人强行为之那都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女方提出控告男人照样是强奸。

2、事发后杨某没有立即报案,反而杨某一方向李某某一家发过索要财物的短信
  这是梦鸽一方攻击杨某的关键所在,梦鸽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海淀区公安局举报公安部门不予立案,为此梦鸽不惜放下身段上访,现在看来信访部门也没有及时为她主持公道,说杨某一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细看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其实并不符合该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逼迫被敲诈勒索人支付无义务支付的款项,如果本案中李某某五人的强奸罪名不成立,那么杨某一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试图非法占有,但是如果李某某五人的强奸罪名成立,李某某等人本身就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杨某一方的行为不过是想提前索要自己的赔偿费用,这种行为就不能说是非法占有,而是合法占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海淀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于法有据。

3、被害人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
  估计这就是梦鸽理直气壮的一个重要因素,她和很多不懂法的人都认为只要没有在受害人的内裤上检测到精斑就证明双方没有发生性行为,强奸罪名就不能成立,这真是典型法盲的论调。
  我国强奸罪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一般情况是只要插入,不管是否射精都成立强奸罪.如果女的不满十四周岁那就用接触说,只要接触到性器官就是强奸罪.
  如果梦鸽了解这一点,就不会因为没有在杨某内裤上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而忘乎所以到让儿子当庭翻供否认强奸了,就不会在那样的情形下仍然顽固地坚持自己的儿子无罪了。
  可是她请的律师肯定了解这一点,为什么没有提醒她,很令我费解。

关于在杨某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及其他同案犯的精斑一事,我想经常喝酒的男士应该有此经验,喝酒过量的时候房事很难射精,据受害人律师说被害人还曾经给几位手淫过,这样这几位在轮奸时不曾射精,不足为奇。
  本案认定这五人存在轮奸杨某的事实,应该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1、首先是受害人陈述2、五名罪犯的口供3、案外人李某的证言
  本案最难以作假的地方在于他是一起共同犯罪,同案犯被隔开后分别被问口供,事先没有串供,几个人又不是经常出入看守所的很有经验的惯犯,在办案民警的反复追问下说谎是很难的,几个人的口供相互对照、相互印证,案件的真相很快就浮出水面了,再加上案发后大家各自都想洗清自己,利益冲突的结果就是同案犯相互揭发,根本不会出现一个人说对自己有利的谎大家都帮你圆谎的。而梦鸽竟然连这点常识都没有,以为在法庭上上李某某说谎会蒙混过去,真当其他人都是来打酱油的吗?
鲜花鸡蛋赠送记录

这贴的水军好多啊,蹦跶得太欢乐了吧,每个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的,任你舌灿莲花,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
赞成楼上的话.那些吵闹妓女仙人跳啥的,以后不良从业人员敲诈会增多什么的人,套用某人的一句话,他们就是那想嫖的,吓着了,我还是说一句,活该!以前有人说,性病是对那些人的惩罚,但是因为那些人的无德,性病有时还会连累良家妇女.这样的判决最好了,决不会连累到良家妇女,还让那些无德的人有了怕处,有什么不好?而且还让他们知道了不能违背妇女的意志,不管她是什么人.这样,初入社会不知深浅的女孩子受伤害的机会会大减少.否则,以韩寒等男人的理论吃饭就等于上床,大不了扔几个钱就说你是妓女,这让女孩子怎么社交?---话说,因这种言论受伤的女孩子可不少了,最后还被泼污水,例如深圳被轮了的那个女实习生,这种事情实在令人痛恨!!我都不知道为李某某说话的都是什么人,有没有心肝.要我说该是姓魏的那俩判的太轻!
你一个“未成年人”,半夜至凌晨的时候不好好地待在家,跟一帮“兄弟”唯恐天下不乱地拉着位姐姐“开房”,这是一般孩子能干出来的事吗?这位杨女士为啥不去“冤枉”别人,只“冤枉”您这几位呢?最后已成年的、第一个上的(都是不认罪的)被判十年以上,感觉还是靠谱的。能给某些管不住下半身的牲口“提个醒”,也算是他们做出的“贡献”了。
又成进士了!想想探花是多么遥远的事情。
最近追的好文推荐:《我是巅峰BOSS》《虐渣指导手册》、《折桂令》、《重生之女土匪》、《吾家有妻骄养成》、《我爱神婆》、《寻郞》、《穿越之复仇》
讨厌错别字。
这个案子的判决很坏, 坏过南京的彭宇案, 影响会慢慢出来. it让上演仙人跳捞钱变为可能. 看吧以后这种仙人跳 ...
sweetbasil 发表于 2013-10-3 04:50


我看不出这个案子的判决有什么坏影响,身正不怕影子斜,好端端的没人到你家里去设仙人跳,对于见色起意的人,什么样的恶果都该承受.也别说女人卖或不卖,没有买的哪有卖的?彭宇案对尊老是一种道德滑坡,这个案子警告的就是那些不正经的人,活该!
回复 86# sudanhong


你举得例子太好了。
那个sweetbasil就是一直强调杨女士说谎,那不是强奸,因为杨女士“没有呼救”。
我强调的观点反而一直被无视了。
李家也全是有权势了,如果他儿子真的是无辜的,为什么没证据表明呢?
回复  sweetbasil


你的关注点似乎有问题。
我说的重点是最后一段:在我看来,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迫发 ...
心若天山雪 发表于 2013-10-3 07:11


这世界一刀切最容易, 非黑即白非敌即友, 不是小布什就是宾拉登?

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

再说绑架囚禁, 拜托你不要太drama, 李天一他们是劫匪啊? 绑架是带着杨女在北京的大街上, 公众场合大庭广众之下上车下车, 走来走去的? 中国到处是摄像机, 到处是人, 中国人最爱围观看热闹, 只要她一喊挣扎呼救, 不管是为了什么, 绝对能招来人. 可是你看到有这种报道吗?
酒店宾馆有受过训练的专业保安, 一个按钮可以直通police station. 绑架犯会带着肉票往保安跟前凑? 亏你想得出来.

李天一是个小坏蛋不假, 但就是论事, 这件事情上, 他着了人家的道儿.
本帖最后由 sweetbasil 于 2013-10-3 08:56 编辑
回复  sweetbasil


你的关注点似乎有问题。
我说的重点是最后一段:在我看来,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迫发 ...
心若天山雪 发表于 2013-10-3 07:11


转的, <<南方周末>>. 自己看呗.

在李某某案中,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将近8小时。对于本案不能只进行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而要系统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进而确定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

陈枢认为,杨女士在车内的反常行为只是表面上的“撒酒疯”,而不是真正拒绝性交易。他提出的一个佐证是,监控录像显示,在到达事发地湖北宾馆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宾馆开房,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当时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有路过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离开了越野车,但杨女士并未呼救,也未逃跑。
陈枢由此认为,杨女士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不下车,证明其之前即使与李某某等人真的发生冲突,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坐在车里等待开房本身,证明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的。

杨女士在相关陈述中则回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车这一细节。按她在几份询问笔录中的说法,在到湖北大厦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车上跟她在一起,并且殴打了她。

湖北大厦——房间里的秘密
2月17日凌晨5:58,李某某、杨女士等6人乘坐的越野车开到了湖北大厦。在此之前,他们先后看过两家宾馆,第一家因为房间“不隔音”而放弃;第二家则因为王继曾在此工作过怕遇到熟人而未成行。
对于湖北大厦里发生的事情,杨女士报案时的描述是:“(到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我没有看 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 带到一个房间。”
据北京某媒体引自网友“解秘哥”的微博所做的报道,在湖北大厦,李某某一行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
但上述细节其实皆为虚构。
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表明,当日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是从酒店的旋转门走进大堂。工作人员证实,当时酒店有保安和收银员,杨女 士最近时离保安约五米左右。保安后来作证,当时未发现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有反常。由于杨女士用手挽着李某某胳膊,保安甚至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
电梯里的情节则更显现出该案的离奇之处。根据李某某的一份供述,他承认在电梯上打了杨女士:“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

然而监控录像很难判断杨女士曾经挨打。有媒体还原电梯监控视频的描述:“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从湖北大厦9楼出电梯后,一行人陆续进入8915房间。进入房间前的监控录像没有显示杨女士有被拖拽、推搡等“挟持”的情形。
这世界一刀切最容易, 非黑即白非敌即友, 不是小布什就是宾拉登?

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

再说绑架囚禁, 拜托你不要太drama, 李天一他们是劫匪啊? 绑架是带着杨女在北京的大街上, 公众场合大庭广众之下上车下车, 走来走去的? 中国到处是摄像机, 到处是人, 中国人最爱围观看热闹, 只要她一喊挣扎呼救, 不管是为了什么, 绝对能招来人. 可是你看到有这种报道吗?
酒店宾馆有受过训练的专业保安, 一个按钮可以直通police station. 绑架犯会带着肉票往保安跟前凑? 亏你想得出来.

李天一是个小坏蛋不假, 但就是论事, 这件事情上, 他着了人家的道儿.
同意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就是强奸的观点......
不然女人就太憋屈了,那些和领导出差被强奸的,和同事吃饭喝酒K歌被强奸的,和网友见面被强奸的女人就太冤了,唾沫都可以淹死她们,领导说这是心知肚明的潜规则交易啊,同事说这是你情我愿的感情游戏啊,网友说网友见面就是一夜情的啊.....,不要说打了,连拖连拽都没有好不好......
法律还是必须适用于更广泛的范围,其实以李家的权势和金钱以及梦老师的顽强信念,如果李某某没有犯罪,相信他们会找的出证据来的,毕竟这是一个5人参加的事件,公检法三个部门也没理由一反常态的一起死磕起官二代来,反而因为公众的高度关注、律师们的高调及梦老师强势的质疑一切不利证据,他们更应该慎而又慎......
有些事情脑袋想不明白,只是因为屁股还没有坐到一定高度的位置上........
有的人讨厌任性,只是因为没有任性的资格.......
回复 84# sweetbasil


你的关注点似乎有问题。
我说的重点是最后一段:在我看来,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就是强奸!你说杨女士说谎,我还说那些太子爷说谎了呢。杨女士被打是事实吧?之前那些太子爷可是说 没 有 打 人 哦!
我就这么问一句吧,你怎么就知道杨女士没有呼救呢?谁敢管?要是你你管吗?(这让我想起来之前李小霸王的车祸案,毒打被撞的车主,啧啧,你咋不去管管呢!)她呼救也许会招来了更严重的毒打,这种事情不是没发生过,拜托你多看看绑架案囚禁案的报道吧。
基本上有智商的都是知道,被挟持了绝对绝对是不能激怒劫匪的,激怒劫匪又没有有效措施脱身,那就是作死。
呼救也是需要技巧的,我就想问了,难道她能呼喊一路?别人当她神经病吧。
我的观点是,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就是强奸!看清楚哦,基于此,我才说法院判得对,他如果没参与,这件事怎么就会牵扯到他?
回复  sweetbasil


法院采纳了有利于受害者的部分,被告被刑法了,这就是 少数服从多数?
天啊,这是 ...
心若天山雪 发表于 2013-10-3 01:54


你我两人讨论的跟我们并不相关的一件事, 那是个第三方. 所以那些所谓"太子爷"不是我的"太子爷", 如同杨陪酒女不是你的陪酒女一样. 代入法是最要不得的.

这个案子只有杨的验伤报告和内裤(没有李天一的DNA)是证物, 判下来靠的是口供, 3个人承认, 2个人坚决不认. 法官为什么信那三个人的? 不信李和王的? 至于击打, 在去第一家宾馆看房之前就打了, 杨女为什么不跑? 为什么不呼救? 为什么不?
回复 81# sweetbasil


法院采纳了有利于受害者的部分,被告被刑法了,这就是 少数服从多数?
天啊,这是什么神逻辑?被强的不是施害人,是被害人。又没发展到你身上你当然可以随便说,敲几个字多简单的事。
在我看来,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就是强奸!你说杨女士说谎,我还说你那些太子爷说谎了呢。杨女士被打是事实吧?之前那些太子爷可是说 没 有 打 人 哦!
我有个疑问,你怎么就能这么确定杨女士是尾随,而不是那几个太子爷的要求呢?
就好像我之前Case里说 ...
心若天山雪 发表于 2013-10-3 01:22


是尾随还是李天一的要求, 如果你完整的看了这个案件的报道, 相信你不会问出来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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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具有丰富刑案经验的资深警察王明(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办理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酒醉,事后女方又说发生关系时非自愿,那么男方就会很麻烦。如果证实还有殴打等情节的话,定罪几乎是“板上钉钉”。
“强奸的定罪关键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但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主观性很强,”王明说,“只要事后女方坚称当时不同意,男方被定罪的概率就很大。”
王明承认,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

从杨女的表现以及杨女报案后一路撒谎来看, 说她是被强奸逻辑不通. 她能一个一个谎撒下来, 然后被人一个一个揭穿, 说明这个人一直在make story, 她的话不可信.
我有个疑问,你怎么就能这么确定杨女士是尾随,而不是那几个太子爷的要求呢?
就好像我之前Case里说 ...
心若天山雪 发表于 2013-10-3 01:22


强奸的杨女的指控. 其他5个人的口供是矛盾的, 只是法院采信了对原告有利的部分, 这是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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