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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是司法认定和被告人认知有差距的问题,司法认定造成原告伤残的是被告人“饲养”的猫,被告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这个和遛狗不牵绳咬人了要赔偿是一个性质的,法院判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被告人认为猫是“流浪猫”,他是喂养不是饲养,所以没有管理它;二审或许可以从这个角度打下官司。至于赔偿金额这个是有硬性标准的,法院应该不会算错,医疗费肯定没有多少钱的,就是原告的身体是“伤残”,所以赔的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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