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1年1月结婚。经双方家庭协商,胡某需给付结婚彩礼50万元,胡某虽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没有什么积蓄,但考虑到自己已30余岁,胡某还是想方设法凑了5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支付给李某。 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继续,于2022年7月诉请离婚。胡某对离婚没有意见,但胡某认为其与李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结婚彩礼。 李某向法院表示其同意离婚,但根据李某购买生活用品的记录表示相应物品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并根据双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法院审,胡某、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对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