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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碰到过小偷爬楼入户盗窃,因为防护栏没有焊好摔下来致残而向主人索赔的案子。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户主承担部分责任。
我觉得两件事有一定可比性,关键都是在要不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问题。
当然法院的判决也不代表就绝对正确,但至少说明两点:
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绝对高于财产权。
二是这种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对人身遭受损害的人(小偷)而言是一种补偿,这是法律的人道精神;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户主)疏于管领的行为则是一种惩戒。
不管怎么说,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而疏于监管,或者对自家的建筑附加物疏于修缮,对社会大众具有潜在危险性那是肯定的。
在中国大陆,城市里有养犬限令,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狗的人未必就是爱狗的人,像这一例,狗死了,因为主人把它当防盗工具。
小孩能翻进去的围栏,是不是也叫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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